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体制,促进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与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学术道德规范、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思想,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我校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分委员会和理科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各设主任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所)根据专业、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分布情况进行推荐。校长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及推荐人员的结构情况,提出校学术委员会人选,经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者,不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撤换委员需由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新任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秘书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和学校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人事处负责人兼任秘书,具体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应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其所在院(系)的当然委员。各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所在院(系)推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与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教学成果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有关事项,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各院(系)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规则,并将规则和人员组成情况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咨询和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和撤销、学术道德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学校师资和学术队伍建设计划及学校其它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2.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评定校内各类重大科研成果,评议和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重大科研成果;
4.指导学校设置的科研基金工作;
5.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6.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7.指导各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4
8.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9.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院(系、所)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讨论重大问题并形成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应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特殊情况下,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评议(评审)组,负责审议相关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各位委员应按时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审议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战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开大学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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