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党发〔2025〕 号
关于修订《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附属医院:
修订后的《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业经2025年8月25日第三十四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南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经教师推选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性。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一般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经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合理确定学院(学科)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学科)教授会、党政联席会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长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及推荐人员的结构情况,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补充推荐人选。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分委员会和理工科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也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秘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免除或同意辞去委员职务后,可由校长提出替补人员。替补委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在学院(学科)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其所在学院(学科)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各学院(学科)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与本学院(学科)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教学成果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有关事项,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各学院(学科)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规则,并将人员组成情况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 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校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四)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 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弘扬科学精神;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学科)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各位委员应按时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可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审议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战略。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南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南发字〔2007〕57号)同时废止。如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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