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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开瓶费”纠纷往往发生在缺少明示的消费场所
来源: 天津日报3月2日  发稿时间: 2007-03-02 11:27

  随着新春到来,不少人都趁着喜庆的闲暇,邀上几位亲朋好友到酒楼、饭店小聚一番,或许还带上几瓶珍藏许久的好酒。却遭遇到“谢绝自带酒水”的字样,让人颇为扫兴。不久前,北京某酒楼因收取100元“开瓶费”而与消费者对簿公堂,并最终败诉。而事件并未就此结束,引发了全国上下关于“开瓶费”的激烈讨论。对于开瓶费,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的声音。既有中国烹饪协会等饮食协会力挺收取“开瓶费”,也有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消费者协会的反对,更有地方出台相应法规明令禁止收取“开瓶费”。为进一步探讨“开瓶费”问题的解决之道,近日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刚教授认为,“开瓶费”这一类纠纷往往发生在缺少明示的消费场所,而且由于这样的交易权利并不清楚,需要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界定,这就依赖于双方达成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张耀提示消费者,如果在与店家的协商过程中对于格式合同提出的内容(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或“开瓶服务费”价格等)不满意,可以另选酒家进餐。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刚认为,酒店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实际可以成为商家竞争的有力手段,因此而额外付出的成本并不太多。酒店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类似的增值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约束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服务费’的做法,是以正式制度安排取代过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这样一刀切的方式可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一些场合非正式制度安排更为有效。市场环境下,酒店和消费者会接受更具效率的交易方式。”

 

编辑 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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