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南开大学 >> 高教视野
两部委联合发文:"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来源: 人民日报发稿时间:2007-06-19 14:51

  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份《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记者白天亮)

编辑:李军

微信往期推送
更多...
校领导为四院师生讲授“形势...
南开大学成立八大基础科学前...
南开大学召开2026年招生就业...
南开大学召开学习习近平总书...
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扩大)...
五四青年节:南开优秀青年和...
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青年五四...
南开大学中国式现代化乡村工...
深耕基础研究沃土 迸发科研...
2026年天津教育系统基层理论...
新闻热线:022-23508464 022-85358737投稿信箱:nknews@nankai.edu.cn
本网站由南开大学新闻中心设计维护 Copyright@2014 津ICP备12003308号-1
南开大学 觉悟网 校史网 BBS
版权声明:本网站由南开大学版权所有,如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