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罔顾香港法治传统的“占领中环”行动(即“占中”)的持续,香港社会旋即陷入了持续不断的冲突和混乱之中,民众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城市政治经济活动节奏被打乱,社会各阶层围绕“占中”的争论更是让香港社会面临着精神上被“撕裂”的困境,而“占中”给香港法治所带来的冲击更是让人不得不对香港的未来感到担忧。
“占中”发起人所指向的目标是实现“普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而事实上,此目标早已被明明白白写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样的规定诞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基本法制定过程,其最终定稿也是以各方就行政长官产生方式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讨论为基础,可谓是兼顾香港的现实与未来发展又综合各种意见和建议的“伟大妥协”。与当时港督由英国直接任命的宪制实践相比,基本法的这一规定无疑显得十分超前,同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原则”的规定也彰显了立法者的理性和务实。这足以显示中国政府在香港民主进程问题上坚定而开放的立场。
在香港回归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4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其中提出:“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这实际上是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化的规定,也奠定了“政改五部曲”的雏形。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并对“政改五部曲”进一步予以明确。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确定了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
然而,“占中”的发起人却对2017年实现“普选行政长官”没有信心。戴耀廷等人就认为若香港民众不再施以更进一步行动,普选的目标将会无法达到,他在其发表文章中提出,“公民抗命”是“杀伤力更大的武器”,到争取真普选的“最后时刻”,要有“包括意见领袖在内”的“一万人以上”,“违法”、“非暴力”、“长期”地“占领中环要道”,“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政府改变立场”。
以违法的行动来实施所谓的“公民抗命”,这是“占中”发起人明知的,而这无疑会给香港法治带来难以挽回的硬伤。因为香港长期以来被视为法治社会,法治是香港引以为傲的传统,并成为其经济腾飞、社会稳定的基础。如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教授所言,香港政府的管制效率及其法治精神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之中名列前茅。香港社会对于规则和秩序的尊重与推崇已融入港人的血液。曾经风靡一时的影片《寒战》跌宕刺激的情节背后就是对香港法治精神振聋发聩的宣告,剧中的台词更是毫无保留地对其进行了诠释:“香港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亚洲最安全的城市,法治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的确,法治是香港这个国际大都市的魂魄之所在,也是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所系,香港没有理由不对法治精神倍加珍惜。
“占中”让这一切发生了改变。街头的标语充斥着“情绪化的表达”,社会大众也被裹挟在此种氛围之中。事实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风风雨雨走到今天,诸多难题均在发展中得以化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高度开放的时代,其对于“一国两制”的承诺没有必要改变,也根本不需要加以改变。特别是,今日的中国再一次吹响了法治的号角,香港作为具有法治精神内涵的城市,本应在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示范效应,并扮演引领者的角色。然而,“占中”行动却让香港顿时“失色”,那些深藏于内心的恐惧和不安转化为不信任和抗争,并且以摧毁香港法治精神和传统为手段来实现其“一厢情愿”的目标。
古人云,过犹不及!无论是何种事情,都应有个分寸,过头则会变质。正因为如此,“占中”引发人们对香港前途的思考,而香港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也系于人们对于“占中”的认识和评价。香港主流社会已认识到,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决定为普选目标“遵循渐进”地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漠视基本法关于“提名委员会”的规定,试图在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之外另起炉灶或随意设计,可能让香港的民主进程陷入到无序的状态之中。只有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定的路线稳步推进香港政制改革,才是有法律保障的民主实践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占中”事件既构成对于香港法治的挑战,也为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发展带来一个契机。借此机会也正好可以对“一国两制”在特别行政区实践的重大问题重新进行思考和定位。
事实上,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宪制性法律地位是由宪法赋予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应得到尊重,其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应得到保障。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有权力对香港的政制改革进程表达其立场,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对其政制发展作出决定。香港本地的居民对于政改问题的理解,当然不应仅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作简单的判断。“一国”与“两制”是密切联系的,而非割裂和对立的。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实施高度自治,但必须尊重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及其他制度和原则,必须尊重中央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所行使的管治权力。在香港政改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占中”人士所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政改决议”的主张显然是不切实际、也不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要求。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111/Articel07003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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