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哪吒之魔童闹海》的二次创作引发人们对著作权问题关注
本报记者 张译丹
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票房仍在增长,而且热心观众中不止有化身“自来水”的义务宣传员,也有具备一定创作能力的年轻人围绕电影主题展开二次创作。从线上到线下,“哪吒”的同人(同好创作分享)作品延续了观众对《哪吒2》的热情,也延续了“哪吒”的文化影响力和文化生命力,同时引发了人们对同人文化著作权问题的关注。
在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上,与《哪吒2》相关的同人漫画、插画作品广受欢迎,热门画手的一张作品就能收获成千上万的网友点赞、收藏。在同人文化热度较高的乐乎平台上,《哪吒2》的相关同人作品也备受追捧。许多同人作者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免费分享创作过程,比如“小石矶”自制教程、哪吒立体折纸教程、“结界兽”书签制作教程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同人作者普遍知悉“圈内一直有付费约稿或者私售文包的情况”,同时也强调自己的作品始终免费、并非商用,以避免法律方面的权责争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是否免费”并非是判断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行为的根本标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利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朱冬进一步解释说,著作权法明确认定属于“合理使用(即无需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情形十分有限,对于同人作者而言,也只有出于学习、研究、欣赏,或为介绍、评论、教学科研目的时,才能使用或部分使用他人作品。
朱冬表示,随着网络同人文化的兴盛,同人作品所涉及的侵权问题也更复杂、多样。“利用他人作品创作新的作品,如果构成演绎作品,其著作权也会受到保护。但我们需要强调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同人作者需要获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仍然属于侵权行为。”朱冬说。
文艺作品本身所具有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侵权行为“发生容易、发现难”。朱冬建议,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热爱同人文化、积极参与创作的小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成立协会或者借助平台将权利集中在一起行使,从而有效维护自身著作权。
审核: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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