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兵
3月4日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了大会议程,其中重要的一项议程就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是继去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之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一次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对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这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与去年通过“决定+立法”的方式最终完成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落地实施“两步走”程序有所不同,这次将通过“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即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之所以要通过全国人大作出重要决定推动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是因为,香港特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时间里将有多场选举活动陆续展开,立法工作刻不容缓。香港特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而确定的,即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作为特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选举制度必须在中央的主导下进行。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基本法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而作出重要的决定,可以全面充分地考虑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香港特区现有的选举制度存在重大法律漏洞和政治风险,不仅影响香港特区的治理和繁荣稳定,也已经危及到国家安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所指出的: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策划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驻港领事机构、非政府组织等渠道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我国有关人员粗暴进行所谓“制裁”,明目张胆为香港反中乱港势力撑腰打气、提供保护伞。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从更为深层次和根本的意义上分析,这次全国人大审议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关键而重要之举。2021年1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度述职报告时强调指出,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纵观过去二十多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发展和选举制度完善的历史过程,包括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多次修改,其中最为基本的经验就是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落实“爱国者治港”这一基本政治原则,并为此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推动香港特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和各项实践循序渐进向前发展,唯有保证香港管制权始终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的手中,才可以确保有关选举制度的运作能够有效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才可以更好地保障最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福祉。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html/2021-03/08/content_152_41347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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