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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完善GVC时代原产地规则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6年10月19日4版发稿时间:2016-10-26 10:19

  原产地规则(ROO)是各经济体为确定货物来源地或判定产品“法定国籍”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基本目的在于确定商品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来源地,以便海关征税和贸易统计,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措施等贸易安排。然而,给产品标识国籍的做法是国际产品分工时代的产物,在全球价值链(GVC)时代存在内在的不协调。

  缺乏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在全球价值链时代,产品供应已经不再由一个国家或一个主要国家完成,而是被分割为研发、生产、包装、运输、销售和售后等工序,由众多国家共同完成。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程度加深,GVC分工趋于细化和广化,多数产品在本质上是全球产品,而不再是某国产品,甚至不再是某些国家的产品。然而,当前原产地规则仍致力于强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造成了这一规则本身的异化。

  由于原产地规则对一国实施贸易政策和维持国内市场交易秩序至关重要,故不同经济体之间、经济体构成的区域组织之间的原产地规则均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判定原产地标准的差异,如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加工工序标准。(2)特殊规则的适用,如较为常见的累计规则和容忍规则、在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对纺织业适用的“纱后”规则、在泛欧原产地规则中的对角累计(Diagonal Cumulation)原则等。(3)对产品的具体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国别性和区域性,在国际贸易的关税计算和相关待遇给予中造成“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 bowl phenomenon),增加了企业获得优惠关税和待遇的难度,滋生了大量国际货物原产地争端,客观上造成多数区域贸易协议(RTA)中的优惠安排并未被企业广泛重视。

  WTO一直致力于制定普遍适用且具有约束力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定》是这一努力的结果,但它仅包含指导性原则,仍未就具体产品的协调文本达成一致。WTO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激励了新区域性贸易安排的出现。TPP将原产地规则单列成章,旨在为缔约成员提供简单、统一和全面的原产地规则。该章的附件使用162页的篇幅详细列出了协调制度第1—7章中所有产品的原产地认证标准。因TPP缔约成员的货物贸易占据全球30%左右,上述安排将极大便利TPP成员之间的原产地认证,促进区域内部的商业运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多边原产地规则的建设。然而,TPP虽然统一了其成员间的原产地规则,但也加剧了TPP成员经济体同其他经济体之间原产地规则的混乱。原产地规则成为新型贸易保护工具

  界定全球产品的国别难以实现,原产地规则事实上成为各种目标妥协的产物,缺乏广为接受的客观标准。这造成当前区域贸易安排,通常以促进贸易便利为口号,通过原产地规则防范非缔约方在未承担协定义务的情况下,享受关税和非关税安排上的优惠。从实践看,因为原产地规则是目前国际上唯一没有达成国际多边协定的贸易规则,也成为各国仅剩的能合法援用于贸易保护的救命稻草。

  有着“21世纪高标准的贸易协定”之称的TPP,明确表示通过原产地规则“促进缔约成员国内的企业整合区域内的生产和供应,确保TPP为协定的主要受益者,避免产生非缔约成员方搭便车的问题”。这在纺织和服装制品方面体现得最为明显。TPP制定了要求使用区域内纱线和纤维织物作为原材料的“纱后”(yarn forward)原产地规则,即从纱线生产开始,到纺织品和成衣制造,都必须取得TPP成员国原产地认证。例如,越南企业要想取得TPP的原产地认证,就必须将原本从中国等非TPP成员国进口的原材料替换成TPP成员的原材料。“纱后原则”降低了非TPP成员出口至TPP成员的纺织和服装制品的竞争优势,对TPP成员当地纺织和服装企业施加了强有力保护。

  此外,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品的制造和加工环节与服务环节的分离,即服务提供(或外包)成为国际贸易的载体。以电脑出口为例,除将中间零部件制造和整机组装外,还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的培训服务,它们常与制造、加工和组装分割,被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为了给不同国家(地区)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提供差别的优惠安排,有必要明确服务贸易的来源地,然而这是当前基于商品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难以实现的。 

  构建基于GVC的多边原产地规则

  伴随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兴起,原产地规则倾向于在区域内统一,以促进区域价值链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有效防止非成员“搭便车”。各经济体海关基于原产地规则界定产品的来源地,并据此给予优惠和差别待遇、数量限制等。贸易协定成员之间的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市场进入门槛将趋于下降,降低了成员经济体的生产和贸易成本,促进区域内分工进一步深化。此外,原产地规则中通行的累计原则有利于促进区域内的价值链整合,将促使贸易和投资流入成员国。

  对于非缔约方,贸易协议的签订将形成一个新型贸易壁垒。导致贸易转移效应——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之间贸易关系转移至缔约方之间,投资转移效应——流入非缔约方的直接投资转移至缔约方,以及投资创造效应——增加非缔约方向缔约方的直接投资。

  从全球价值链视角看,贸易协议的签订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经济效应。一方面,当价值环节的上下游关系发生在缔约方之间时,由于产品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优惠,GVC的治理效率将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当上下游企业分别位于缔约方和非缔约方时,缔约方企业有动机在区域内寻求效率相对较低的关联企业,以获取区内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优惠,这可能导致GVC组织效率的非最优化。然而,就国际分工的发展趋势而言,全球价值链已经不可能局限于少数几个国家,因而区域贸易协定必然不是优化GVC效率的理想方式,有待于形成普遍适用且充分考虑GVC分工特征的多边原产地规则。

  (作者罗伟单位:南开大学APEC研究中心) 

编辑:赖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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