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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民法典草案物权编: 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
来源: 《天津日报》2020年5月25日第6版发稿时间:2020-05-26 12:00

  陈耀东

  民法典草案的编纂经过几代民法人的努力,凝聚广大民法学人心血和智慧的。民法典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其中物权编具有重要意义和诸多亮点。

  一、物权编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物权制度作为产权保护的基石,在平等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方面,具有非凡的意义。从体例上来看,将物权编置于总则之后、其他编之前,足以见证其于整部法典的重要地位,而民法典作为一部民事主体的权利法典,不言而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此次物权编的修订正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一方面明文增加了一些新类型权利,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凸显对民事主体民事财产权利的关注;另一方面,有效整合了现有实定法涉及民事财产权利的内容,并根据国情民意进行了修改,使民事权利的体系更加丰满。

  二、物权编注重民事财产权利的新增和完善

  就新增权利而言,物权编新增了集体成员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倒逼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进而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进一步完善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也为正在立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奠定了基础。明确规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让业主在未来,可以享受到诸如电梯等场所的广告收益。物权编还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和实践成果予以落实,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出租、入股或其他的方式,使之入市和自由流转,并且对于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用登记的方式,对抗善意第三人,进一步加强了对各方的保护,对农民而言,将有助于收益的增加;就国家而言,将进一步盘活农地资产,为后续的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奠定基础,实乃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专章新设的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用物权的形式强化了民事主体的居住权利,体现出立法层面致力于民事主体“住有所居”的实践诉求,更为老年人的“以房养老”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缓解房价上涨和我国的养老压力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规定中要求设立居住权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对于合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以及就后续的转让、继承、权利届满和权利人死亡等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让居住权的规定更为体系化、完善化,有利于居住权这一新增物权更为明确,规范地运用在实际生活中。

  就权利的完善而言,对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要足额补偿等,物权编新增“及时”的要求,通过规范征收行为,进一步保障农民权益。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编也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如降低业主做出决议的门槛,强化对于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管理权利,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等特殊事项的表决程序等,有利于帮助业主在科学的框架下,更为高效地进行意思自治。尤其是新增规定,要求当地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将进一步提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规范性,并充分发挥上述组织的作用,进而完善对于业主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对于现实中业主大会等组织运行的现存问题进行的立法回应。物权编还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自动续期,减少了自然人对于自己住房年限的忧虑,更体现出立法层面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在担保物权领域,抵押权中,增设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的财产,权利质权中,增加将有的应收账款为可出质的客体,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在权利出质中的范围,增加应收账款在权利出质中的作用,这些都将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完善民事主体权利的同时,助力经济发展。对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问题,物权编修改此前的“应当经抵押人同意”为“应当通知抵押人”,进一步放宽了抵押物转让的限制,更加有利于抵押物所有权的行使。对于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明确规定了清偿顺序,理清了实务中的争议,有利于抵押制度的完善,让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更加明确,更加有章可循。

  三、物权编对民事权利救济的规定保障了民事权利的实现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典草案在增加和完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同时,对于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规定也更加周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需求。我国民法典的历史贡献是将侵权责任从传统民法的债法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侵权责任编,彰显民法对于民事权利救济的价值,使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得以落实。具体就物权编而言,在完善对占有人的物权保护层面,物权编新增停止侵害的规定,增加了占有人权利救济措施。对任意弃置垃圾等行为,也增加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并且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这其实也是借此方式,增加其他业主救济措施的表现,更好地保护业主权利。增加了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的确定规则以及赔偿或补偿规定。此次新增和完善的涉及权利救济的规定,将进一步为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保驾护航,让民事权利真正落实,让人民享受到法治进步带来的成果。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html/2020-05/25/content_156_2750583.htm

编辑:郝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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