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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香港各界支持梁游案终审裁决
来源: 法制网9月9日发稿时间:2017-09-11 09:10

  □李晓兵

  随着香港终审法院终局裁决的出台,因去年香港特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在宣誓入职仪式上的辱国辱华言行而引发的“梁游宣誓案”终于尘埃落定。这一案件从最初香港特区政府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和提出司法复核,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再到高等法院裁定政府胜诉,梁游宣誓无效并取消其议员资格,几经上诉之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在8月25日一致作出裁决,拒绝给予两人终审上诉许可。

  法院终审裁决阐述裁决理由

  从9月1日正式公布的裁决理由来看,终审法院意识到这一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经引起了香港社会广泛关注,有关程序的事件亦触发了众多社会人士的评论,因此,首先做出了声明:法庭在这方面并不扮演任何角色,即不会介入政治议题的辩论,上诉委员会唯一要考虑的法律议题是这两项申请是否符合给予上诉许可的准则。法院在考虑申请人代表所作的书面及口头陈词后裁定,有关申请毫无疑问未能达到给予上诉许可的要求,故必须驳回。法院认为,虽然有关问题触及的法律观点具有广泛及关乎公众的重要性,但本案无合理的可争辩之基础令法院改变被上诉的判决。

  终审法院在裁决理由书中对不干预原则进行了澄清,即法庭承认立法机关处理其事务时享有独有权力管理其自身的内部程序,尤其是立法程序,法庭不会就立法机关的内部程序是否符合常规作出干预和裁决,而将此类事宜留给立法机关独自作出决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立法会议员必须有效地作出立法会誓言,法庭有责任对有关人等是否已作出有效宣誓的问题进行研讯。本案中,法庭不容置疑地裁定某位议员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立法会主席便不能行使任何酌情权或裁决。梁游二人试图提出的有关不干预原则的问题,皆没有合理的可争辩之处,也无法构成合理的可争辩之上诉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所作出的结论,不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作出的解释一致,也与第二十一条根据其本身的文意和目的所作出的恰当解释一致。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明显隐含的规定是要以客观上庄重的态度来作出宣誓。本案中梁游二人明显不接受及蓄意遗漏作出立法会誓言,因此已拒绝及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终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效力和权威性作出了确认。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架构里,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宪法,并以宽泛和不受制约的措词被明文载于基本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是在一个有别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普通法体制里进行的解释,此类解释包括可以对法律作出阐明或补充的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基本法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庭是有约束力的。

  香港社会各界积极评价裁决

  针对此事,香港特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回应。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有独立司法制度,所有事情一如既往地由独立司法作出裁决。对于补选安排,林郑月娥指出,有关安排有法律依据,选管会将考虑具体情况如场地、资源及人手等进行跟进,本次个案中司法程序完结,特区政府会马上研究处理如何进行补选,并按法律要求进行。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于法庭判决后表示,立法会将去信游、梁,分别向两人追讨约93万港元的议员薪津,即两人合共186万港元。他同时以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即行管会)主席的身份表示,行管会会给予梁、游两人合适的时间回复,并视乎两人回复再开会商讨。对于两人如无法偿还薪津,会否申请两人破产,他则称会按法律程序处理。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接受访问时表示,法庭此次裁决证明梁、游所用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误解基本法的法律原意,例如释法是否有追溯力等,终审法院认为毫无讨论空间。他又指出,此次裁决亦反映若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以及姚松炎用类似的理据上诉,法庭将难有理由接纳。

  对香港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成立二十年来围绕基本法实施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判决,香港特区许多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有终审法院的深度参与,其中有些案件甚至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款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发展和法治秩序的实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本案中,终审法院就对一些经典判决作出了回顾和梳理,包括吴嘉玲案、刘港榕案、庄丰源案等,显示了终审法院在一些基本问题一贯所秉持的理性审慎的立场和历史责任感。

  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他特别指出,在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时,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这些都是“一国两制”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

  因此,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依法对梁游案作出终局裁定不仅让梁、游二人对其辱国辱华的言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也让香港特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梁游案有了法律上确定的结果。终审法院的裁决书充分梳理了此案的由来和涉及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下级法庭的决定、梁游二人上诉申请所提出的法律问题都给予充分的回应,并结合案情对于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确认。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基本法适用过程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予以阐释,兼顾了立法本意和社会发展,在居民权利保障和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重塑之间实现了平衡,对于香港特区良性宪制秩序的确立和理性和谐社会秩序的塑造无疑具有建设性意义。

  (作者系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编辑:聂际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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