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新闻网讯(通讯员 杨双双)近日,南开大学举办“南开法学名家讲坛”第42期暨南开公法论坛系列讲座第7讲。本次讲座主题为“面向数字时代的基本权利理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忠夏,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素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柳建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王锴出席活动。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蕊佚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致辞,法学院教授屠振宇等师生三十余人参加。
宋华琳、屠振宇向在场师生详细介绍了出席讲座的五位学者的研究领域与丰硕的研究成果,并希望通过此次讲座推动学术交流与学科发展。
在主讲环节中,陈征教授开题明义,提出数字时代的基本权利问题应回归到基本权利理论本身,基本权利理论在数字时代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首先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保护义务功能和社会权的内涵进行了区分,强调三者要适用不同的分析框架。陈征教授以防御权为例,结合数字时代的社会背景和个人的既有研究探讨了三阶层审查过程中会遇到的例外情况和疑难问题。最后,他深入探讨了国家保护义务和社会权,以及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推导与解释问题,并强调当前基本权利理论仍存在许多未竞的问题和重要的研究价值。
李忠夏教授以数字人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权为核心展开探讨。他提出,不能仅满足于将数字基本权利作为一个集合性的权利进行研究,在数字时代下,对数字人权的讨论在理论上应具有一定的突破性。随后,他将视角投射到实践领域,面对数字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宪法学保持着审慎的态度。李忠夏教授认为,在数字时代我们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加强隐私权的研究与保障,考虑隐私权中的自我决定权面向;第二,信任机制的重塑。这种重塑包括个体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个体之间的关系。信任机制的重塑为数字人格的建构和数字权利作为独立的权利存在提供基础和可能性。
柳建龙教授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困境与出路”为主题。他以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为导引,提出数据时代下技术的发展使得诸多宪法概念发生了变迁。随后以宪法第四十条为例,探讨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身的影响。他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者最终都指向内容的保障,并从历史角度考察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从政治权利而隐私权而政治权利的发展过程。最后,他认为可通过如下处理方式解决附条件法律保留的解释造成的困境:第一,在理念,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解释为无法法律保留,强调其保护。第二,以一般法律保留处理附条件法律保留以外的情形,兼顾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职能的实现。
王锴教授从基本权利研究的科学化和实践化两方面,对基本权利研究的发展进行了宏观解读。他围绕本次讲座主题,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第一,数字时代下权利的种类与数量不断增多,在为新兴权利提供保护时,寻找其存在的宪法依据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数字时代下,对基本权利进行干预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出现了累积型干预的形式,另一方面,干预行为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第三,数字时代下数据、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可能会引起数据确权、数据监管方式等新问题。
刘素华教授谈到数字作为国家的治理手段之一,与基本权利已经紧紧结合在一起,充分肯定四位学者提出的观点都有其独到与新颖之处。他提出,数字和基本权利之间靠信息联系,简要介绍了关于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关系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数据信息一元论和以欧盟为代表的数据信息二元论。刘素华教授基于对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条文的分析,认为我国对数据和信息持有的是二元论的观点。刘素华教授对关键词信息进行了界定,将信息区分为隐私、敏感信息、一般信息,认为三者之间是交叉的关系。最后,他表示数字时代的基本权利问题应以概念的清晰界定作为研究前提,同时要注重公共权限范围与个人信息保障之间的衡量问题。
宋华琳教授从学术角度出发,认为对数字时代下的基本权利展开研究十分必要,无论何种学科,基础理论都需要回应数字时代的现实问题。他提出宪法学对数字时代下的技术发展发挥着价值导向的作用,而行政法则更关注控制行政权力,治理行为合法性,行政效能等方面。他以现实中的“数字鸿沟”出发,联系到宪法理论上的平等权和人格尊严,他认为应当赋予数字弱势群体选择线上或线下政务服务的权利。最后,他结合行政程序,简要探讨了数字时代是强化了还是弱化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等问题。
讲座后,同学纷纷举手提问,与会专家一一作答,现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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