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讯:天津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领域首部专门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设计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安排,规定了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为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的规范有序开放提供了法律指南,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认为。
宋华琳表示,《办法》在四方面有重大意义,一是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范围。首先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对非涉密但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原始信息资源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第二款构建了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这践行了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的理念,实现最大限度的开放公共数据资源。
其次适当限定开放范围。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并非一味“韩信点兵,多多益善”,《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的原则,这秉持了“最小披露”的理念,只开放与公众相关、为公众切实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使公众无需面对冗余的数据。
再次合理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第十三条强调“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依照资源提供单位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汇聚、存储、开放公共数据资源”。这体现了先编制目录,再开放数据的思路。
二是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程序机制。制定分级分类规则,《办法》第四条明确“分类分级”的原则。第九条规定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分级规则。第十条将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并设置不同的开放方式。这实质上是平衡公共数据资源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多元价值追求。
赋予资源利用主体数据开放请求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利用主体可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需求。”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资源提供单位应及时受理开放申请,并且规定了“两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这保障了资源利用主体获得数据的权利。
引入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绩效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评价机制,编制评价指标,开展评估。这有助于提高资源提供单位对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更好的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
三是界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标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统一标准”的原则。第十四条强调开放目录中公共数据资源的分类、格式、更新频率、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需经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确认,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这有助于数据格式、元数据的统一化、标准化,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书同文,车同轨”,保证数据互联、开放与共享。
四是改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质量。首先建构统一开放平台。《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通过此平台开放数据。统一开放平台避免了各自为战、重复分散的问题,有助于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供了一站式的公共数据资源获取及相关服务。
然后确保公共数据资源的定期更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资源提供单位应根据开放目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相应的公共数据资源,满足了数据时效性的要求。
最后建构用户友好型的开放系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应根据资源提供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优化开放平台功能,扩展服务形式,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这体现了建立用户友好型开放平台的要求,可以更好的满足资源利用主体对数据查询、调用和开发的使用需求,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
“《办法》回应了大数据时代公共数据资源数量、类型和流动性激增的现状,有助于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进而提高政府治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宋华琳说。(津云新闻记者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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