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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日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助力富民乡村产业发展
来源: 鄂尔多斯日报2020年3月23日3版发稿时间:2020-03-24 22:22

  土地是我国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作出重要部署。这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对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中央多次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延续和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营制度体系,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多维度认识土地承包关系

  一要把握人和地的关系,深刻认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我国“三农”问题的内核,是农业农村改革的主线。劳动力和土地这两大要素,既是加快推动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又是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据有关报告统计,目前我国农业的就业比例为26.9%,农业——食物系统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23.3%。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明显。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和意义。同时,能够助力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见效,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挥粮食主产区优势,不断提升粮食供给质量,持续巩固粮食“压舱石”作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主要装中国粮,进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保持战略定力、赢得主动权。

  二要把握大国小农国情,做到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统一。大国小农、人多地少是我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情。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测算,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人均耕地面积仅有约6.5亩。目前我国用全球9%左右的耕地养活了全球20%的人口。

  在把握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把准和体现了我国城乡发展结构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有助于增强5.6亿农村常住人口发展农村农业生产经营的信心,保持农村农业就业稳定以及国家社会安定。

  与此同时,要深刻认识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长期性。推动农村常住人口从农业就业向非农的二产、三产就业转变,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而有序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现代化进程中,构建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也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三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坚持稳定性和创新性的统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了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体现了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继承,既彰显了这一基本制度的生命力、适应性和稳定性,又有利于发挥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保障作用。

  与此同时,要注意发挥制度创新的驱动力作用,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有助于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并能够有效激活主体、要素和市场活力的基本制度有效实现形式。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在,《意见》强调“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突出其物权属性,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助于实现承包土地的各项权能。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促进富民乡村产业发展

  一是从生产要素看,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助于加速释放土地要素的综合功能。《意见》明确“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功能,有利于全面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包括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进而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与此同时,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面向农业农村领域,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水平。特别是能够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此外,能够促进全国农村正在开展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强化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将土地资源变为资产,提高农民承包地资产的稀缺度,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

  二是从市场主体看,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助于稳定农业经营者的经营预期和行为。对于自耕自种的小农户而言,将会对稳定享有土地承包权更有信心,可以放心地加大对承包地的持续投入,通过精耕细作、合作经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发展现代农业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于有土地流转需求的小农户而言,将会对稳定取得流转土地收益更有信心,可以放心地将承包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后者进行稳定的适度规模经营。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意见》明确,“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让这类主体对流转合同的履行更放心,特别是对即将到来的第三轮土地承包期继续承包农户承包地更有信心。这也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而言,可以放心地到农村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的农业项目,并形成与当地农户互惠共赢的长久合作关系。

  三是从产业发展看,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助于加快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必须坚持土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双管齐下,既积极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又注重促进小农户融入大市场。就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而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助于加快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并提升小农户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为13.84亿亩次,服务小农户4194.37万户,占服务对象总数的91%。据估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规模将达万亿元。

  就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而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深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据统计,2018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3亿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7万家、农民合作社217万个、家庭农场60万个。近年来,适度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有效提升了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同时,只有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才能乘势而上,进一步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链紧密融合、全价值链不断提升、全利益链加快完善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作者:曹哲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天津市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联盟成果)

编辑:吴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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