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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与政务服务的改革
来源: 天津日报2019年12月11日第9版发稿时间:2019-12-17 14:34

  应通过良法善治和政务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与便利化。

  宋华琳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4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这都体现了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彰显了通过法治保障提高行政效能的关怀,还关注如何通过良法善治和政务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与便利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聚焦政务服务的标准化。《条例》第13条规定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政府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实现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化管理。这有助于各部门、各地区的政务服务保持相对统一的尺度,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有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的预期,提高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也构成了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聚焦政务服务的智能化。通过电子政务的引入,保障行政相对人有效行使程序权利。《条例》第15条规定了政务一网通平台的建立,这有助于解决申请人在不同平台反复注册、重复登录、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条例》第15条还规定利用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这是政府传统“办事窗口”在移动终端的延伸,其定位是在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利用移动政务服务APP的互动中,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条例》聚焦政务服务的便利化。这体现在强调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对行政程序的简化。首先这体现为对流程的优化,《条例》第16条规定,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缩减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第二,行政程序的简化还体现在取消和减少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条例》第12条规定,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第三,根据《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就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这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使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更好的服务与合作关系。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http://epaper.tianjinwe.com/tjrb/html/2019-12/11/content_159_2024615.htm

编辑:郝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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