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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采取技侦手段须经严格审批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12年3月13日A5版发稿时间:2012-03-14 07:05

    ■社科界委员的讨论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社科界委员的讨论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最后一次小组讨论,对于社科界委员提出的检察机关慎重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将制定出台检察机关采取技侦手段的规范性文件,技术侦察手段的使用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技术侦察手段应严格限制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副主任张穹在讨论中表示,检察机关过去没有技术侦查手段,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相应的权力。职能的扩充需要相应部门给予支持,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都应该增加。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职务犯罪有很大威慑作用,但一定要慎重,要有严格的限制。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都会经过严格批准的程序,不会造成滥用。等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之后,会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加以规范。

  ★严重刑案判决书中不应出现“谅解”说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认为,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可能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给予一定的谅解。而有些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甚至是恶性杀人、重伤致残、强奸既遂等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出现了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获得被害人父母的真诚谅解”等说法,判决书中的这类说法,会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受到严重伤害。被害人对罪犯不是谅解,而是一定程度的宽宥,意思是宽恕、饶恕。因此,应禁止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使用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说法。

  刘白驹委员表示,希望最高法院、检察院进一步限制宽严相济制度适用,防止其成为司法腐败的新的“增长点”。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秀红认为,“谅解”一词的使用值得商榷和研究。在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上,不应该这么说。法律用词非常严谨,必须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在用词上,我们应该认真听取建议,更加严谨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防止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更要防止亵渎法律。

  ★基层法官50岁退休是人才浪费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基层法院从业人员工作压力太大,东莞有些基层法院法官平均一天要审案三四件。法院、检察院行政职数少,因此法官职务升迁比其他部门慢。

  张穹委员认为,50岁左右恰恰是司法人员办案经验最丰富的时候,而实际上基层法官到50岁、55岁都按照规定退休或退到二线,这是对人才的浪费。

  王秀红委员表示,基层法院留不住人才,反映的是法律的权威问题。法院系统要从内部找原因,采取措施、制定政策,留住人才。但有关编制、社会压力等问题,需要全社会以及相关部门“给力”,都来关注这支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编辑:赖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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