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党发〔2025〕60号
修订《南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
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附属医院:
修订后的《南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细则》业经第四十七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
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标准(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教职工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争做“四有”好老师,努力成为“大先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为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开大学在职教职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校聘劳动合同制人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学院(单位)履职尽责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二级单位党委、教工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教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至少研究1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发挥教工党支部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优秀教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党委宣传部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党委统战部要加强对党外教职工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涉及教职工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对履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人事处要在教师管理中将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考察落到实处,严把选聘考核关。教务部、研究生院要做好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推动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科学技术研究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部要抓好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要求教师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要在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十项准则融入辅导员日常的教育管理服务中。教代会、工会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身心关怀。其他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研究生院、教务部、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部、工会、教代会、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具体工作,要做好日常提醒和教育,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把握教师思想动态,排查问题隐患,重视教师身心健康,关心和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落实师德考核、师德失范行为核查等工作。要统筹资源,加强教师思想引导、培训培养、发展咨询、实践锻炼等工作,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育德育人能力。专业学院每学期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至少研究1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部门在工作谋划和具体落实中应体现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强化统筹协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要发挥好教工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作用,切实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把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考评作为党支部发挥政治功能的重要抓手,在教职工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第九条 各学院(单位)设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可与本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筹设置),由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以及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要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章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
第十条 坚持思想铸魂。用好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使广大教职工学懂弄通,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重点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价值引领。引导教职工准确理解、把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坚持做到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职工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继承发扬南开爱国主义传统,将“南开发展有我在”的思想共识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行动。
第十二条 加强十项准则学习贯彻。各学院(单位)党政负责人带头做好十项准则的宣传解读,多层次、分阶段开展十项准则教育。将十项准则贯穿招聘引进、培养培训、考核管理等各环节。强化法治教育,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引导教职工注重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师德。各学院(单位)对存在师德失范风险的教职工,应及时提醒,加强教育,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时刻引导教职工自重、自省、自警。
第十三条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教师荣誉体系,选树优秀典型,讲好师德故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好教师节、新教工入职、评优评先、教师荣休等重要节点活动,强化尊师教育,每年九月开展“尊师主题月”活动,厚植师道文化。加强人文关怀,强化权益保护,维护职业尊严。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发展支持体系,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教职工幸福感、获得感。
第四章 加强师德考核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要贯穿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的全过程。各单位在教职工招聘引进、岗位聘用、导师聘任、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方面的考察考核,要坚持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首要依据,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工作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学院(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年度师德考核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度绩效考核同步进行,由学校统一部署,各学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各学院(单位)依据学校师德考核工作方案,自主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可在教职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教工党支部评议、学生评议、教授会议述职、同行专家评议、组织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他评,对被考核教职工在履岗期间的师德表现进行全面评议。
(三)各学院(单位)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年度学校对教职工的处分处理情况,确定每一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建议等次。
(四)各学院(单位)将师德考核建议等次会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学院(单位)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结论。公示无异议后,将师德考核建议等次报送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五)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定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被调查的教职工,在未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前,其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调查处理程序完成后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师德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职工,各学院(单位)自主制定奖励激励办法,要在奖励性绩效分配中予以体现,积极推荐其参与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推广宣传师德优秀教职工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二)对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取消其12个月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视情况减少其招生名额;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对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按照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相关要求执行相应处理或处分。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聘期内年度师德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的,聘期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全体教职工凡有违反十项准则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执行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存在与被调查对象、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与被调查事件有利害关系,与被调查对象、举报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等应当回避的情况,要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师德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保守工作秘密,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要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被调查对象也具有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
(一)单位或个人发现南开大学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
(二)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二级单位党委均应畅通举报渠道,接诉即办。
(三)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四)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已查明不存在问题或已作出处理,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重复举报;
3.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受理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五)单位或个人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启动调查。
(一)各学院(单位)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由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上报学校对应职能部门。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所在单位党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责令其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经调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相关材料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由归口职能部门或学校对应议事协调机构作出具体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并按照学校现行有关制度及管理条例作出处理,经调查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相关材料提交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问题移交至教职工所在学院(单位),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理。
(三)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问题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依据学校现有相关制度及管理条例,协同对应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其中,涉及违纪违法方面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核查;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调查;涉及宗教和民族方面的由党委统战部调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部或研究生院调查;涉及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方面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部及人事处调查;涉及师生关系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调查;尚无对应职能部门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根据问题性质指定主要管理部门调查。
(四)经调查为不实举报的,受理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为教职工正名,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如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人为南开大学人员,学校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如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人非南开大学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组织核查。
- 对于初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问题的,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所涉学院(单位)召开研判会,并委托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学院(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进行核查,由学院(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谈话,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汇总事实证据、谈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向被调查教职工充分说明制度规范及处理依据。
-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所涉学院(单位)召开推进会,研究核查情况,对后续师德处理工作提出进一步意见建议。
- 学院(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告,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机关、直属、后勤等单位由所属党委会)讨论通过,将处理意见公示五天。公示期内教职工未提出书面异议,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如有异议,被调查教职工应向所在学院(单位)提交书面申诉,并于十五日内补充佐证材料,所在学院(单位)收到佐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将有关情况报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 已经纪检监察机构查实并作出处分的,如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则直接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理处分。
(一)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对学院(单位)提交的师德失范行为核查及初步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明确师德失范行为情形、处理形式及处理期限。
(二)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担任班导师、社团指导教师、兼职辅导员的,处理执行期内取消相应资格。
(三)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行为人符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形的,纪检监察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六)被调查教职工涉及以下情形,学校在处理权限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理:
1.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2.同时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
3.师德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4.存在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行为;
5.存在诽谤侮辱、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或调查工作人员的行为;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送达及通报。
(一)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师德失范处理决定送达教职工所在学院(单位),由所在学院(单位)送达教职工签收。如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邮寄签收或公告60天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生效后,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三)对师德失范问题加大内部通报力度,加强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及复核。
(一)如因出现影响处理决定变更的新证据或事实依据、行为认定改变或撤销、程序涉嫌违规等影响师德处理结果的情况,教职工不服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可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申请复核,并附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附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自收到教职工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况延期。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二)教职工对学校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期内,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单位视情况暂停其部分或一切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
第三十条 处理的解除。
(一)受到师德失范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学院(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师德失范处理到期后,由学院(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提出解除师德失范处理的意见,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机关、直属、后勤单位由所属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处理期满后自动解除师德失范处理。
(二)如受师德失范处理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突出,可申请提前解除师德失范处理,由学院(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提出提前解除师德失范处理的意见,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机关、直属、后勤单位由所属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审批程序作出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岗位。
(四)取消导师、班导师、社团指导教师等资格的,处理解除后不自动恢复资格。
(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相关规定、处理或处分期限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入个人师德档案。党纪、政务处分和解除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于履行以下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准入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教师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筛查责任,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聘用合同;
(二)日常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师生交往规范,健全完善导师激励和监督措施等日常管理机制;
(三)考核评价责任。严格落实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强化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
(四)监督指导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校内巡视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督促整改,通过“回头看”等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五)举报核处责任。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事件(线索)后,快速响应、及时办理、妥善回应,依规核查处理,引导举报人依法依规反映问题,防止“网曝”等行为发生;
(六)舆情处置责任。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及时上报,及时核实处理,有效应对和引导,妥善处置舆情;
(七)其他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履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约谈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
(三)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经费划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新学科专业设置、项目申报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调减。
学校党委视情形责令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置:
(一)师德师风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者推诿隐瞒引发重大舆情;
(二)师德师风问题频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责令限期整改事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
(四)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置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因未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导致引发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向学校党委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学校党委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南开大学附属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文件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细则》(南党发〔2022〕3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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