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字〔2025〕27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
《南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业经2025年3月3日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开大学注册的全体在校生、毕业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以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性评价,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学校将“新生研讨课”“研究生学术规范与论文写作指导”等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将科学精神、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作为必修内容,推进科研学术道德教育全覆盖。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学院、研究所等)依托新生入学教育,面向全体新生开展底线规则教育讲座,组织学习本科生学则、研究生学则,让学生了解课程学习、学术规范等基本要求,培养良好科研习惯,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论文查重系统,对学术成果、学位(毕业)论文所涉及内容进行知识产权查询,做好论文写作、成果发表、学位授予的学术诚信过程管理。
第九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学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受理部门,分别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或个人对本科生、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网络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受理部门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予以受理的,应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涉及学生党员的,受理部门应将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同步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受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调查延期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七条 调查应由受理部门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培养单位组成调查组,包括事实调查组和专家组,分别开展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
事实调查由被调查人所在培养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事实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学术评议由被调查人所在培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调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调查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受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并附证据材料。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包含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认定被调查行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形成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转交受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提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调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六章 处理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理部门依据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按照规定的处分程序,提请学校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相应处分,并制作处分决定书。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给予记过处分;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并告知实名举报人。被处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受理部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校的,应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非本校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章 申诉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五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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