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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 南开大学办公网发稿时间:2026-01-21 14:58

南党发〔2025〕  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委;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附属医院:

  《南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业经2025年8月25日第三十四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开大学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直属附属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学生和教育管理人员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部、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受理部门,分别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专业技术人员、学生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负责组织申报的校内部门作为受理部门。

  第四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可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受理部门研究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三章  调查

  第七条 受理部门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

  第八条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受理部门联合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事实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受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书面确认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文科委员会议、理工科委员会议、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等形式审查调查报告,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转交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对应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提出建议处理措施,处理措施涉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调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未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部门依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对应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将建议处理措施提请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学校文件对审批程序另有要求的,按相应程序提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受理部门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按程序终止或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按程序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按程序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一般不应低于第二项规定的尺度。

  第二十三条 受理部门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的不同身份,根据管辖权限将处理决定书抄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南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被处理人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规对学术不端被处理人作出一定期限禁止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支持的科研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应当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受理部门应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相关上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的,受理部门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奖励、人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部门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六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受理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受理部门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驻外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学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工作人员、校聘合同制人员、博士后人员以及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如有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南开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南发字〔2009〕73号)《南开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南发字〔2009〕74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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