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南开大学 >> 综合新闻
【关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积极支持校园交通治理
来源: 南开新闻网发稿时间:2008-03-04 08:34
  南开新闻网讯(记者 张丽)新学期伊始,广大师生惊喜地发现,校园内机动车少了,交通安全标识多了;在大中路教学科研区内,上课时没有了嘈杂的鸣笛,下课后不见了汽车的踪影。师生普遍反映,学校为治理交通采取的相关措施令自己的学习与生活更加安全便利。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校园交通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营造一个稳定、安宁、和谐的校园环境,经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出台了关于校园交通治理的若干措施。目前,大中路上设置机动车限行路段、关闭主楼南门等措施已相继实施。设立电子门禁、单行路等措施正在紧张筹备中,并将在今年陆续实施。

  校园交通治理需要有力措施,校园交通安全则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师生和校外办事人员无论是开车、骑车还是步行,都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积极支持校园交通治理,共同营造安宁祥和的校园环境。

  为使师生和校外办事人员更加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记者节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章节,希望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编辑:平扬

微信往期推送
更多...
校领导为四院师生讲授“形势...
南开大学成立八大基础科学前...
南开大学召开2026年招生就业...
南开大学召开学习习近平总书...
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扩大)...
五四青年节:南开优秀青年和...
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青年五四...
南开大学中国式现代化乡村工...
深耕基础研究沃土 迸发科研...
2026年天津教育系统基层理论...
新闻热线:022-23508464 022-85358737投稿信箱:nknews@nankai.edu.cn
本网站由南开大学新闻中心设计维护 Copyright@2014 津ICP备12003308号-1
南开大学 校史网
版权声明:本网站由南开大学版权所有,如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