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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变“收费”背后的制度诱因
来源: 光明网发稿时间:2008-06-13 11:57

  近日,武汉理工大学鉴湖校区一学生在荆楚网东湖社区投诉,称学校食堂借“限塑令”之名行乱收费之实――学生在食堂买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必须出钱买塑料袋,而且小袋子1角钱3个,大袋子1角钱2个,用不完也要拿走。(荆楚网6月11日)

  高校食堂变“限塑”为“收费”,显然是在变着法儿赚钱。因为,限塑令的实施范围,目前并未包括任何单位食堂。由此,想到6月5日一篇被各地媒体广为转载的文章,题曰《“限塑”变“收费”?商家在捣鬼!》(见新华网)。那么,商家为什么要捣鬼?记者仅仅说了一些有目共睹的现象,没有从制度层面进行深入开掘。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办法》强调,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有专家指出,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场内外租超市、柜台,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等零售场所具有一定特殊性,《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此类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些商品零售场所的租贷经营者,即使再不把限塑令当回事,原则上无须直接承担违规风险,相关部门只找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算帐”。

  而事实上,二者虽为不同的市场主体,但在利益上是捆在一起的。租贷经营者违规出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固然谈不上因此“财源滚滚” ,可几个月或一年下来,额外进项也相当可观。对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而言,租贷经营者藉此发了点小财,交起水电摊位费来说不定会痛快得多。所以,对限塑令采取睁一只眼闭一眼的态度,至少目前不失为一条有望实现“共赢”的权宜之计。

  恕我直言,《办法》的上述规定,有点类似于一种经济上的“保甲制度”。虽说相对而言,减轻了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工作量,但同时也可能让一些商品零售场所的租贷经营者,在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庇护下,毫无顾忌地将限塑令变成收费令。何况,在当今社会,稍大一点的卖场要摆平当地某些执法部门,简直是小菜一碟。如果,能够做到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违规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办法》的规定落实到出租摊位,那限塑令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威而不力!

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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