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颜廷昆
当我们从废墟中站起准备重建家园的时候,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过户或者没有过户的,由谁承担风险责任?已经灭失的房屋,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地毁了,人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
对于灾区来说,重建家园的工作远远不止于打击违法犯罪,更多的是在灾后对于因为地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变化,财产的遗失,人员伤亡,而引发人们的物权、债权等的保护,引发的利益在人们之间重新调整。比如地震引发的农村承包经营权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银行存货款的问题,无主物和遗失物的问题,孤儿的收养问题等等。这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问题,其牵涉面广、性质之复杂,比刑法上的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汶川地震发生半月有余,上至国家领导,下至群众百姓,抗震救灾工作至今未敢说松懈。由于灾情给国家和当地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灾后重建的繁杂艰巨远超常人想象。到现在孜孜于救人不可放松,而保障灾民生活,防疫病害,救治伤员,清理废墟,重建家园成为当务之急。而随着灾情的逐渐稳定,抢险救急式的临危处理又将转入深入持续的秩序重建,物质形态的救灾应急之外,灾区公共品稀缺中断状况开始日益突出,其中就包括灾后亟须的司法救济在内。
在当代社会,司法乃一切工作的基础,地震巨灾不仅令物质形态的建筑出现瓦解崩坍,也令社会组织结构出现裂痕。因此,在物质赈济持续之时,也应尽快恢复重建灾区受损的社会组织,尤其应让灾区治安、秩序、规则、司法等软性公共物品的供应在第一时间得到恢复。
目前来看,灾区物质赈济已初现成效,基本保障可以维持,这是举全国之力才取得的成果。而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司法救济等在内的公共物品供应体系要紧随其后得到修复,同样任务艰巨、刻不容缓。汶川地震的强烈冲击,使震区基层管治体系受到了巨大摧残,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诸多机构无一幸免。可以说此次的灾后重建,不仅是民间社会要重建,整个灾区政府基层体系也要自救重建。这使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在不短的时间内将处于持续的稀缺状态之中。
自灾难发生以来,虽有国民爱心涌动,各界患难同心,但现实各种混水摸鱼发国难财的人不曾消失。大难当头,趁虚行恶,如果司法救济迟滞缺失,民众将不只遭受地震伤害之祸,还会转受不义之人相欺。及时打击灾难时期的恶性犯罪,就是修复特殊时期的规则秩序和正义信心。
已有论者指出,地震突袭造成灾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物权、债权因灾害突袭而陷于混乱,利益面临重新调整。地震中买卖房屋,由谁承担风险责任?房子灭失,是否还要交纳月供?大量遗失物、无主物如何处置?这些涉及民事、行政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如盗抢财物等刑事犯罪恶行立现,却比之要更加繁杂。国家要适时调整法律、法规、政策,还须尽快提供周全细致的司法服务。不同于帐篷干粮等物质救济,这些公共物品的提供更显无形而急迫。
司法机关面对灾害造成的新情况以及灾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也应当尽快提供简便和周全的司法服务。许多灾民已经一无所有,他们无力缴纳诉讼费,司法机关应当考虑为他们减免诉讼费;面对着大量的诉讼,司法应当利用简易程序等多种方式,尽快审理案件;一些灾民交通不便,司法机关不妨采取巡回法庭等形式,就地办案,帮助灾民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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