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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生二胎:怎么像生育权买卖?
来源: 新京报  发稿时间: 2008-03-12 17:29

  在今年两会上,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成为不少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李成贵提交了《实行城乡间人口生育指标自愿有偿调节》的提案,建议以有偿方式来实现城乡人口生育调节,提出“城市居民付费获得二胎生育指标、农村居民放弃二胎生育指标获得补助”,随即在代表委员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议。(3月11日《东方早报》)

  “人口生育指标自愿有偿调节”,容易被人理解为一种生育权买卖。如果按这个提案操作,很可能变成:谁有钱就让谁生二胎。关于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固然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试图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矫正”这种不公,本质上却只会制造更大的不公。

  城市居民付费买二胎指标,农村居民出卖二胎指标获利,诚如有委员质疑的那样,有些“过于理想主义”。可是,即便两者的生育权买卖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是否就真的是一件“公平交易”呢?在生育意愿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几乎是没有区别的,农民居民反而更倾向于多生;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大的区别,也是生育权交易得以成立的媒介,无非就是“钱”。因为缺钱,农村居民充当了生育权买卖的卖方;因为有钱,城市居民充当了生育权买卖的买方。这样的交易如果能够成交,与其说是“自愿”,不如说是“无奈”。

  有些公民权利是不可以买卖的,生育权应该正是其中的一种。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它原本应该是完整的,正如《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的阐释: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权利。基于特殊国情,我国法律对“子女人数”实施了限制,其合法性在于: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所有人必须履行的“对社会的责任”。这种“对社会的责任”是不可以用金钱来代替的,公民可以在法定限额内少生,却不可以在法定限额外购买生育指标多生。

  生育权买卖会使富人多生合法化,将使天赋人权成为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标的物,最后演变为一种疯狂而可怕的金钱游戏。

  (斯传)

编辑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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