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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乔:中国逻辑史中的“理”范畴
来源: 发稿时间:2019-09-30 10:18

  范畴作为逻辑研究的重要对象,在中国逻辑史的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理”范畴在中国逻辑史研究背景下,通常表现为规则、规律之意,对逻辑思维指导言谈辩说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理”大致有以下几种含义:治理;义、礼;名理;空理、天理;心、气。其中,名理与逻辑的联系最为密切。“理”范畴在先秦时期逐渐确立为逻辑范畴,之后被部分学者所延续,到了近现代又展现出不同特点。

  先秦时期的“理”范畴

  墨家被认为集先秦逻辑思想之大成,《墨辩》中有两处对“理”的重要论述。其一为:“论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诽,虽少诽,非也。”(《经说下》)这里的“理”指对方的论述是否符合事物的规律,再引申来说,指对方的论述是否符合一定的规则而使批评的一方找不到出发点。在墨家思想中,以“类同”或“类异”为论辩规则的核心。当对方的论述符合“类”的规则,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反驳,因为该论述是符合“理”的。其二为:“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大取》)此句介绍了“辞”得以成立的条件,而“理”是“辞”得以展开、扩展而最终达到论辩目的的重要条件。墨辩逻辑中论辩首先要“立辞”,只有“立辞”才获得了与对方进行辩论的媒介。“理”范畴的使用使“辞”符合规则并得以发展而达到使对方接受自己观点的目的。

  先秦诸子除墨家外,邓析与荀子对“理”范畴的解析也颇具代表性。邓析提出了“循其理”(《邓析子·无厚》)、“因之循理,故能长久”(《邓析子·转辞》)等观点,认为论辩要依循事物的“理”而展开,这是“理”范畴的逻辑萌芽。荀子也曾对“理”做过大量论述,他说:“言必当理……凡行事,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说。”(《荀子·效儒》)而韩非子认为,“万物各异理”(《韩非子·解老》),认清“理”才能对万物有正确的认识。

  先秦到近代之间的“理”范畴

  先秦之后,对名辩思想的研究逐渐衰微,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对思维规律及人类对规律规则认识的相关讨论。如《吕氏春秋》提出“必中理”的论辩要求:“凡君子之说也,非苟辩也;士之仪也,非苟语也。必中理然后说,必当仪然后议。”(《吕氏春秋·怀宠》)其中“中理”就是论辩使用推理方式时所要遵照的法则。而王夫之认为,“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正蒙注·至当篇》)其中“理”不仅是某事物作为其自身所呈现出的必然规律,而且是事物由因到果的依据。

  宋明时期,理学在朱熹等思想家的影响下成为主流,他们认为“理”是客观的精神实体,“理”是“心”的主要内涵。在此背景下,仍有部分学者对“理”范畴的逻辑内涵进行挖掘。北宋著名科学家沈括认为:“大凡物理有常、有变。运气所主者,常也;异夫所主者,皆变也。”(《药议》,《补笔谈》卷三)以此指出认清事物之“理”的重要性。南宋哲学家叶适认为“理”是事物的“内理”,“治道有二,内理也、外事也。……理微而无形,故察之欲逆,逆则止,止则思,思则理明,心融意浃而群疑冰释,非致顺乎?外业广,内理明,治天下不能加毫末矣。”(《水心文集·进故事》)其中,“内理”是靠思维把握的,“外业”是反映在行动中的事件,而“理”是“治道”不可缺少的思维认识对象。明末思想家戴震提出:“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孟子字义疏证上》)认为事物各自独特的性质就是“理”,区分不同事物的根据即为“理”,所以,人们在认识时要“分理”。戴震一改以往对单一事物“理”的认识,开始强调区分不同事物“理”的重要性,把事物的特殊性对认识的意义明确地彰显出来。正如其言:“是故明理者,明其区分也。”(《孟子字义疏证上》)

  近代以来的“理”范畴

  近现代时期,随着西学东渐的发展,诸多学者对“理”的认识或多或少受到西方思维形式的影响。严复认为“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即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物有是非之理”(《〈法意〉按语》),所以正确的认识要“验之物物事事而皆然”。在该认识基础上。严复把“理”理解为“真理”,此“真理”不仅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而且还包括“理”对事物本质与规律正确反映的内容。这与中国古代真理概念大为不同,体现出的是人们能够对其认识的“理”范畴真伪与否作出断定。梁启超进一步认为,人们的认识活动都以“真理为归宿”“真理之为物,又纯一而无杂者也”(《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真理成为当时知识分子认识世界、进行思维活动的重要根据。

  今人对“理”范畴的研究多在“三物”(先秦逻辑基本范畴“故”“理”“类”的统称)的范围内进行,以“三物”的整体性见“理”的特殊性。冯契在研究墨家思想时,认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仅要“察类”“明故”,还要“达理”。认识不仅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还要知其“必然”:不仅要弄清“是什么”“为什么”,还要弄清“如何办”。冯契认识到“三物”的普遍作用,同时肯定了“理”范畴在得出“必然”、指导思维与行动方面的重要意义。周云之通过“今天地湿”与“今天下雨”来说明“故”与“理”在辩说中的关系与意义,即“故”成立的原因是存在一般规律的“理”。“理”作为后期墨家论辩的重要范畴,其逻辑意义在日常的推理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刘培育认为,墨经中虽然没有对“理”进行明确定义,但应具有道路、途径的意思,还认为“辞以理长”和现代所说的“言之成理”是一个意思。孙中原认为,“辞以理长”讲的是立辞过程要合理,推理形式要正确,“理”即推理过程中要运用合理的推理形式和论证方法。

  “理”范畴的逻辑意义

  无论是把“理”作为规律、论式规则,还是对事物的客观认识,其在人类思维活动的进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体现了古代学者的逻辑推论思想,而且对我们探索与挖掘整个中国思想史的概况与特点都具有重大意义。“理”范畴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中主要有以下几种逻辑意义。

  第一,认识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人类早期对世界万物规律的认识、对事物本质的探索,不仅使人类认识了自身生活的环境与存在的价值,还在一定程度上对逻辑思维的进行提供了依据。“理”范畴在这个层次上表现为事物规律显示的根据,是人们认识的前提。

  第二,通过思维把事物的规律变为行动的规则。当规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思维中逐渐固定下来,人们便可以把这些规律进行抽象,通过语言用规则的方式进行表达。这不仅凸显了“理”范畴从思维认识事物规律到形成规则整个过程的必然性,而且强调了既成规则的重要性。

  第三,在论辩、推论或行事时使用相应的规则、标准作为指导。规则既已形成就必然要指导我们进行逻辑活动,也就是要应用于实践。“理”作为规则、标准的意义不仅可以如墨家那样将其应用于“立辞”中,也可以运用到言谈以外的地方。比如,沈括在《补笔谈》中认为,行医用药必须“深达其理”。孙中山先生则把“理”当作“为诸学诸事之规则,为思想行为之门径也”。这种认识更加彰显了运用“理”是学习、做事过程中必须贯彻的行为标准。

  事物的固有规律要求我们将其作为规则来遵守,“理”在表达事物规律的同时,也成为约束行动的规则。“理”范畴在其发展中显示了这种意义的强大生命力,无论是在墨家思想中还是其他思想家的认识中,“理”范畴逻辑意义的重要性都得到了充分展现。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编辑:乔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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