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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兵: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两岸发展
来源: 2019年04月17日 人民法院报 第2版发稿时间:2019-04-23 11:06

  李晓兵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两岸同胞是命运与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尊重台湾现有的社会制度和台湾同胞生活方式,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我们将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36条司法措施”),一共36条,从“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诉讼权利”“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扩大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四个方面做出具体、细致而务实的安排。这是根据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两岸融合发展、夯实和平统一基础的重要思想,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在司法领域展开的重要法治实践,其基本目标是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2018年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29个部门发布了惠及台胞“31条措施”,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其后,20多个省区市针对当地台胞台企的特点和需求,结合本地特色和自身优势先后制定了落实“31条措施”的具体办法。从中央层面提出的“31条措施”到各地出台落实“31条措施”的具体办法,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和实践而制定的“惠台36条司法措施”的发布出台,这些措施为全面落实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也充分展示了大陆致力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最大诚意、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

  总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涉台司法具体工作和台湾同胞权利保障制定发布“惠台36条司法措施”,这是大陆在专业领域内首次结合专业实践活动规律和要求而为台胞量身定做的惠台措施,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聚焦同等待遇司法保障。“惠台36条司法措施”第一条就规定,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依法维护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第三条规定,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此外还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须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二)以优质司法服务回应台胞诉求。“惠台36条司法措施”第十三条规定,完善涉台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第十六条规定,完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第十九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还规定,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台湾当事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台案件专门立案窗口,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开设专门网站、电话、微博、微信等涉台司法服务平台,推广在台湾同胞聚集区、台湾同胞投资区、台湾创业园等设立法院联络点、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务机构。

  (三)结合涉台案件实践创新保障机制。“惠台36条司法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涉台案件的审理、执行。未设立专门审判、执行组织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审理和执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集中负责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涉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此外还规定,支持涉台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立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查明专业机构,涉台社区矫正专业机构等。建立与涉台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及时发布涉台审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审判指导委员会制度,统一涉台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四)贯彻融合发展理念,深化两岸司法交流。“惠台36条司法措施”特别将融合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之中,通过深化两岸同胞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互动交流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向。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为其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培训等保障。第三十条规定,探索聘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审判工作范围。此外还规定,依法保障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参与律师调解等工作。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海事、金融、互联网等审判领域的咨询专家或者鉴定人,聘请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精深造诣及较大影响力的台湾同胞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鼓励支持台湾法律界人士到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训、讲学,加入中华司法研究会等专业性社团组织,申报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布的司法调研、理论研究课题。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新的措施还对青年交流特意做出了有创造性的安排,其中包括推动人民法院与两岸教学、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两岸青年学生教学实践基地,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并积极提供相应便利与保障,积极打造两岸青年学生和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编辑:韦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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