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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兵:香港是“自由之都”而非“逃犯天堂”
来源: 香港橙新闻网发稿时间:2019-04-23 11:05

  文:李曉兵

  由陳同佳案引發的關於香港《逃犯條例》的討論仍在發酵,特區政府提出修訂該條例更受到各界關注。

  鑒於香港現行的《逃犯條例》于香港回歸之前的1997年4月25日公佈實施,從過去20多年的實施情況來看,該條例的規定導致對港人在未簽訂雙邊協定的國家及地區發生刑事案件進行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極大困難。

  陳同佳“台灣命案”暴露香港特區法治漏洞

  2018年2月上旬,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到台灣旅遊,其後陳獨自返港,潘父母發現女兒失蹤後向香港、台灣警方報案。陳同佳被香港警方拘捕約談後方供述了殺人經過及拋屍地點,台灣警方依照線索在淡水竹圍地鐵站附近尋獲潘曉穎遺體。2018年3月、4月,台灣土林地檢署曾兩次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於7月致函香港告知所獲證據情況,表示將對香港方面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給予協助。

  因港台之間無引渡條例,香港檢方既無法以殺人罪起訴陳同佳,亦不能將其移交給台灣警方,只能對陳返港後盜用潘信用卡的行為及處理潘手機、相機等物品的行為以盜竊罪和處理贓物罪進行起訴。殺人嫌疑犯陳同佳如不能在台灣接受審判,其殺人的行為就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香港特區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殺人嫌疑犯在香港居然可以逍遙法外而無法追責,“台灣命案”暴露出香港特區嚴重的法治漏洞。正是由於此案的發生才讓香港特區政府發現香港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存在著重大的法律缺陷,如不及時予以完善和填補,就無法讓嚴重的刑事犯罪接受應有的法律制裁,有悖於香港所珍視和恪守的法治價值和法治傳統。

  鑒於此,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今年2月15日正式向特區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3月中旬指出,就修例展開的20天公眾諮詢已結束,政府收到共計4500份意見書,其中3000份支持修例,占比高達三分之二。

  香港不可成為“逃犯天堂”

  3月26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向立法會提交了《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處理發生在台灣的陳同佳謀殺案,同時堵塞香港整體刑事事宜的協作制度的漏洞。

  保安局發言人稱,政府建議在現時的《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內作出修訂,以堵塞漏洞,並把個案方式安排與一般長期安排作出明確區分。現時法律框架之內的人權保障和程式保障將會全部保留。

  條例草案的建議參考了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和加拿大)已實行多年的類似個案方式移交安排。4月3日,香港特區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現時政府並無法律基礎處理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的案件,現行法例中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也不切實可行,因此有需要修例處理。

  政府經考慮一系列因素後,謹慎決定草案涵蓋37類罪行,強調政府有全權決定是否處理移交逃犯的請求,一旦特首決定啟動程式,法院也會進行公開聆訊。法例也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希望議員支持草案,以便處理港人在台殺人案,改善刑事協作制度。

  林鄭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質詢時也特別指出,這次法例修訂是希望能夠填塞法律空子或者堵塞這些漏洞,讓香港不會成為一個“逃犯天堂”。

  完成《逃犯條例》修訂工作宜早不宜遲

  整體而言,香港特區政府展開《逃犯條例》修訂工作,兼顧了人權保障和懲罰犯罪的平衡。政府在修訂條文時對於人權保障給與了充分的關注和考量,《逃犯條例》所規定的人權和程式保障,例如必須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禁止政治目的的移交、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移交至第三地方、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可就行政長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等,一律維持不變。這意味著涉及政治、種族、宗教罪行的逃犯不能移交,必須是香港和提出要求方都屬於刑事罪行才可啟動移交,對有關人士執行死刑的不移交等。

  值得注意的是,移交逃犯申請要由法院把關,法院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可以拒絕批准申請。涉案人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抗辯理由,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或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憑藉專業和操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政府方面對於公眾關注的問題也作出了回應,包括提高可移交罪行的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可循公訴程式審訊的罪行,並刪去了九類涉及個人及商業活動的罪類。

  綜合來看,香港特區政府借此次《逃犯條例》修訂能夠和國際社會一起承擔共同打擊犯罪的責任,一方面能夠讓香港依法妥善處理陳同佳“台灣命案”,一方面也能夠填補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包括現行條例的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式。

  香港回歸20多年來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並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相互法律協助協定,這一基本情況和現實意味著香港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一些實踐遠遠落後於其他地區,也在客觀上導致了香港一度成為各類逃犯逃避法律追究的庇護地。

  香港一直以法治精神和法治傳統為自豪,條例修訂是必須要及早補上的一課。香港特區雖是“自由之都”,也應與國際社會一起除惡揚善、追求公平正義,絕不可成為“逃犯天堂”。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http://www.orangenews.hk/topic/system/2019/04/15/010114481.shtml

编辑:韦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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