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
张健
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首先要正确认知规定“四种形态”的出发点。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之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立足于“救”、着力于“治”、着眼于“防”、辅之以“惩”,其出发点就是通过严管来体现厚爱,通过惩戒极少数来教育大多数。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戒尺,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功夫用在日常,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位。
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还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层次性。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是在预防环节精准发力;第二、三种形态是违纪处理时使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使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这是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从而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轻微状态,遏制“病情”发展,最大可能地防止其变成极少数;第四种形态是通过前三种形态的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尽可能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既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形成了一种震慑,实现严惩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策效果。
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所在。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是党组织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既可以使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体现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同时,纪检部门要善于通过谈话函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水平和效果。
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打造素质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是根本保障。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把握好政策标准和界限尺度,这就对纪检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干部要带头认真学好党章党规党纪,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本领,坚持原则、勇于担当、秉公执纪,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作者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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