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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士成:修宪为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来源: 天津日报 2018年3月14日2版发稿时间:2018-03-15 21:40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中涉及监察委员会的文字占比较高,说明有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容是修宪的重要内容。梳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主要涉及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产生、组成、地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内容。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这从宪法上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为后续《监察法》的制定指明了基本方向。监察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样,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宪法修正案把监察机关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并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明确了监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宪法地位。

  二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并有权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这从宪法上把监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人员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三是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与国务院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样,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采取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机关协调的做法。

  四是关于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实际上明确了监察系统内部实行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体制,这样的领导体制有利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机构和机构体系。

  五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依法保障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同时,党领导监察工作,是宪法根本制度安排。

  六是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这从宪法上明确了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关系,并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系统内部的隶属关系。宪法修正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明确对人大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使监察机关处在受监督的地位;来自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配合与制约,可使监察机关在法定约束下开展工作。

  监察制度改革,涉及监察主体的设置和监察职权的配置,涉及监察体制和机制,涉及监察行为及程序,还涉及对监察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等重大问题。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制度改革的上述问题,都作出了基本规定,为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搭起了基本框架,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并进一步细化规定监察体制机制,提供了宪法支持。修宪为建立强有力的监察制度奠定了基本法基础,为进一步的实践和探索注入了信心、活力和空间。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赖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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