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光明网报道
在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关于香港、澳门部分可谓亮点多多。十九大报告把“一国两制”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结合在一起,为港澳发展和港澳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了更好地理解十九大精神涉及港澳工作的方针,了解、熟悉十九大报告的深义,光明网特推出系列报道“新时代•中华儿女共筑中国梦系列访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应邀对十九大报告涉及港澳政治、法律方面的一系列话题进行解读。
光明网: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应该如何客观理解这种“全面管制权”?又应当如何理解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李晓兵: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央对香港、澳门有全面管治权,不会影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一国两制”实践走向更大成功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将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实现有机结合,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港澳特区近些年来治理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港澳特区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都需要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这也是我们总结过去港澳特区治理过程而得出的宝贵的历史经验。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完成“一地两检”方案“三步走”程序的第二步。这是在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签署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根据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处理“一地两检”,为“一地两检”方案顺利落地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宪制基础。这一做法既尊重了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同时也是行使中央管制权,可谓是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的经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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