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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这个“权”怎么用
来源: 光明日报2017年12月22日9版发稿时间:2017-12-24 18:51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并进一步规范了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这是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教育部门后,有关职称改革的第四份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先后印发,意在强化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一系列强力推进职称改革的政策文件,将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带来怎样的新局面?

  “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的是计划分配和定额分配,国家主管部门不仅掌握着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和审批权,而且还规定了职称名称、设置标准、工作量考核、晋升条件,等等。由于名额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权,教师为了评上职称,往往使出浑身解数,从而滋生了很多问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在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保障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继下放了一些如职称评审权、国家重点学科评审权等,推动了高校的去行政化。

  “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让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有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定职称标准和配置名额。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逐渐缩小,而学术和专业权力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大。”但陈超坦言,新的职称评审制度,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比如高级职称名额依然严重不足,一些高校开始限制教师职称申报次数,掌握职称评审权的教师滥用权力,因人设岗和戴帽下达职称名额,教师学术造假,人事部门监管不力,等等。

  “正是因为认识到下放职称评审权之后存在的问题和乱象,两部委出台了《暂行办法》,肯定了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的意义,但同时强调不能将这个权力下放到基层院系,学校负有主体责任,同时要对高校行使职称评审权进行全面监督,明确了监管内容、方式和惩罚措施,对于规避放权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乱象,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规范具有现实意义。”陈超说。

编辑:赖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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