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并进一步规范了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这是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教育部门后,有关职称改革的第四份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先后印发,意在强化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一系列强力推进职称改革的政策文件,将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带来怎样的新局面?
“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的是计划分配和定额分配,国家主管部门不仅掌握着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和审批权,而且还规定了职称名称、设置标准、工作量考核、晋升条件,等等。由于名额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权,教师为了评上职称,往往使出浑身解数,从而滋生了很多问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在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保障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继下放了一些如职称评审权、国家重点学科评审权等,推动了高校的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