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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不良资产处置时原则上应该折价转让给当地政府和企业
来源: 经济参考报发稿时间:2007-02-12 11:05

  国有企业凝聚着政府长期投资和职工多年的奉献,优先出让给当地政府和国企,可以使地方政府通过挂牌出让、招投标等形式,盘活企业资产,加快改制步伐,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如果地方政府和企业条件不具备,也应该尽量出让给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尽量不出让给个人,否则,容易导致职工心理失衡,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国家在这方面应该予以明确。

  ——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在法律、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带”,给“人为操控”留下了足够空间,容易引发重大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关部委的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原则上应该折价转让给当地政府和企业,以利于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一些干部和职工提出,国家应该放宽这一限制,将这一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不良资产的转让。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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