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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拍卖行是否对拍卖的假画负责关键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来源: 每日新报1月3日  发稿时间: 2007-01-03 11:30

  拍卖师刘琨认为,字画等艺术品拍卖不同于一般物品拍卖,字画因其不可再生性,让其具有很高的收藏、欣赏和投资价值,而作品的真伪是决定其价值的第一要素。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科学的标准鉴定字画的真假,只能依靠专家、画家本人及其家属主观的摸、闻、看等来识别。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拍卖行必须拍卖真品。因为,在特定情况下,赝品并不一定是低价的代名词。刘琨举例说,比如张大千先生早期学习期间临摹仿造的《清明上河图》,虽是赝品,但其价值同样不菲。这位拍卖师认为,只要拍卖行在拍卖前,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拍品图录以及会上进行了声明,根据拍卖业内“瑕疵不担保”原则,拍卖行将不对假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拍卖行事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声明”,买受人拍得假画,拍卖行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卢嘉亮律师则认为,拍卖是一种商业行为,买受人也是消费者,因此拍卖行为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状况与标明的相符。”根据该款规定,拍卖人作为字画的经营者,其对拍品的说明,如拍卖图录中对拍品的作者身份的说明,应保证与拍品的实际作者身份相符,否则将承担消费欺诈引发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何红锋博士指出,即使拍品为赝品,也不能说拍卖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行是否对拍卖的假画负责关键是看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拍卖法》61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的,即使其拍卖了假画,也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它已在事先声明“不能确保标的物的真伪”。因此,也就不用对假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拍卖行没做声明,拍卖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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