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艺作品、成语故事、人物肖像等进行窜改、拼接,通过歪曲事实达到“幽默”效果的恶搞,引发诸多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恶搞之风愈刮愈猛,电影、音乐、明星、成语故事纷纷沦为恶搞对象。恶搞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对青少年更是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人们不禁要问,对恶搞行为难道就没有办法治理?
一旦遭遇恶搞,被恶搞者往往陷入尴尬之中,他们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向恶搞者主张权利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恶搞现象难以严格界定。有些恶搞是基于对某一作品的歪曲、篡改,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其条件是:第一,被恶搞的作品是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二,恶搞行为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对于仍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即便仅仅是改编也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有些恶搞作品会注明恶搞中的素材出处,尽管如此,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因为,恶搞作品一般侵犯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注明素材的出处,并不能解决上述侵权问题。
对于歪曲英雄人物形象的恶搞,何红锋提出,其本身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作品,而是针对英雄人物在公众心中的正面形象。这种情况虽然不会侵犯著作权,但有可能构成侵犯英雄人物或者其后人的名誉权,也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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