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指导下,由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主办,以“治理筑基,市值焕新”为主题的第九届中国(深圳)公司治理高峰论坛在深圳举行。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11月7日广东考察时指出,“要锚定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随着《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试行)》在2025年10月31日正式出台,民营企业进入到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时期,在此背景下,开展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不仅能够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破解治理薄弱环节,又能树立上市公司治理标杆,激励更多各类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改善公司治理和价值创造能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质量资本市场生态,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示范。
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理事唐杰首先致辞。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李维安代表课题组发布《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25年)》。深交所代表、企业代表、学界专家、业界精英等近400人现场参加会议。
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代表课题组发布的《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25年)》,是继2017-2024年连续八年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17-2020年)及《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21-2024年)之后,又一次开展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也是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自2003年研制并持续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在区域治理评价层面的再次拓展应用。
为客观反映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应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及利益相关者治理六个维度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全面诊断,为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提供参考,累计评价样本62724家次,并持续推出《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系列。
本次大湾区公司治理评价样本为803家A股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显示,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17,高于京津冀(65.14)以及全国平均(64.94),仍居全国前列。其中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19,低于上海市(65.29),高于北京市(64.16)与全国平均(64.94),也居全国前列。从公司治理评级结果来看,大湾区A级占比5.98%,BBB级占比38.73%,BB级占比30.88%,B级占比16.56%,CCC级占比7.60%,CC级占比0.25%。
关于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课题组通过六大维度、五大板块系统评价并分析得出六条结论:第一,大湾区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较高,但首次出现回调。第二,大湾区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最高,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高于国有控股。第三,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优势缩小,主要在于关联交易分指数下降。第四,大湾区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优势稳定,但运作效率与组织结构有待优化。第五,大湾区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偏低,规模结构与胜任能力存在短板。第六,大湾区主板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在区域比较中较高,金融机构治理水平提升较大。
评价报告针对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发展状况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包括:第一,制定并推广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巩固治理优势并强化示范效应。第二,发挥无实际控制人的治理优势,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体系。第三,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第四,弥补监督职能短板,提高审计委员会独董比例。第五,强化应急治理安排,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第六,构建治理导向市值管理体系,解决选择性披露问题。第七,强化绿色治理(ESG)顶层设计,提升绿色治理(ESG)信息披露质量。第八,推动大湾区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降低民营企业传承等风险。
在对全国样本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于2013年受深圳市国资委委托,对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治理状况进行评价。2017年起与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合作,对深圳市境内上市公司开展治理评价,并连续四年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鉴于大湾区的重要地位,课题组在理论研究和评价积累的基础上,将评价范围由深圳市上市公司扩展至大湾区上市公司,于2021年首次发布《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九年来,累计评价深圳市和大湾区样本4721家次。考虑到内地与港澳的治理规则差异,报告评价样本暂不包括注册地为我国香港和澳门的上市公司。持续发布的《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动态地展示着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变化趋势。
大湾区上市公司概况
本次大湾区公司治理评价样本共803家,较上年增加9家。其中,主板392家,创业板295家,科创板88家以及北交所28家,主板含金融业上市公司13家、非金融业379家,其他板块无金融业上市公司。考虑到金融机构治理的特殊性,单独设立金融业板块。本报告最终评价样本中,主板非金融业379家,创业板295家,科创板88家,北交所28家,金融业13家。深圳市评价样本共421家,与上年相比数量持平,占全国同时期有效评价样本5368家的7.84%,居全国前三(北京市471家,占比8.77%;上海市439家,占比8.18%)。
从样本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制造业上市公司566家,所占比例最高,达到70.49%,制造业细分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最多,有227家,占比28.27%,占比较上年进一步提高0.56%;其次为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有上市公司70家,所占比例为8.72%。按控股股东性质划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55家,占比19.30%;民营控股上市公司519家,占比64.63%,高于京津冀(52.49%)和全国(61.25%),略低于长三角(68.36%)。大湾区不同地区上市公司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深圳市(421家)、广州市(154家)、东莞市(62家)、佛山市(54家)、珠海市(40家)、中山市(27家)、惠州市(20家)、江门市(15家)以及肇庆市(10家)。
数据统计显示,803家大湾区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13.43万亿元,约占A股上市公司的15.65%;资产总额为50.77万亿元,约占A股上市公司的11.30%;营业收入总额为8.53万亿元,约占A股上市公司的11.82%;利润总额为0.87万亿元,约占A股上市公司的12.72%。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总体状况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17,高于京津冀(65.14)以及全国平均(64.94),比上年降低了0.06。六个维度中,董事会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维度有所提升,而股东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信息披露维度出现下降。维度区域比较显示,董事会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高于长三角、京津冀和全国平均;股东治理指数高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低于长三角;经理层治理指数高于长三角和全国平均,低于京津冀;信息披露指数低于长三角和京津冀,仅高于全国平均;监事会治理指数则低于长三角、京津冀和全国平均。
从公司治理等级来看,大湾区达到较高治理等级CCGINKⅢ的上市公司有48家,占全样本的5.98%,低于长三角(6.46%)、京津冀(7.87%)和全国(6.52%);处于较低治理等级CCGINKⅤ的公司有63家,占样本的7.85%,高于长三角(7.10%),但低于京津冀(8.19%)和全国(9.11%)。从公司治理评级来看,大湾区A(5.98%)级占比低于长三角(6.46%)、京津冀(7.87%)和全国(6.52%),BBB(38.73%)级占比高于长三角(36.32%)、京津冀(35.79%)和全国(34.48%),BB(30.88%)级占比高于京津冀(30.82%),低于长三角(32.68%)和全国(31.05%),B(16.56%)级低于长三角(17.45%)、京津冀(17.34%)和全国(18.83%),CCC(7.60%)级占比低于京津冀(7.70%)和全国(8.61%),高于长三角(6.75%),CC(0.25%)级占比低于长三角(0.34%)、京津冀(0.48%)和全国(0.50%)。大湾区、长三角和京津冀均没有AAA、AA和C级公司。
分行业来看,农、林、牧、渔业,金融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公司治理水平较高;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综合行业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分控股股东性质来看,大湾区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较高,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质量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资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市场板块方面,金融业板块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最高,科创板紧随其后,接下来是北交所和创业板,排在最后的是主板非金融业。从大湾区城市角度来看,佛山市、肇庆市和广州市的公司治理水平较高;江门市、中山市和东莞市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六大维度状况
股东治理总体表现较好,关联交易分指数下降,仍高于全国平均。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为70.63,高于全国(69.73)和京津冀(68.82),低于长三角(71.31)。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指数相比上一年度下降了0.53,但全国股东治理指数同期上升0.31,说明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相对全国的优势在缩小。大湾区上市公司独立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关联交易分指数的均值分别为68.52、74.13和68.17。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指数均值比上一年度增加了0.74,略高于同期全国增幅(0.66),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指数上升的主要原因是股权质押冻结和分红连续性这两个指标得分上升所致;独立性相比2024年下降0.10,低于同期全国的平均降幅(0.24),独立性分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高管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比例从2024年的6.00%上升至2025年的6.29%。在2025年度关联交易全国平均值上升0.23的情况下,大湾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分指数均值下降2.04,关联交易分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资产类关联交易占总资产的比例从2024年的7.10%上升至2025年的18.51%。
董事会治理总体表现较好,董事薪酬具有优势,但董事会运作效率与组织结构落后。大湾区2025年董事会治理指数为65.46,相比上年提升0.11,高于长三角(65.30)、京津冀(65.36)和全国平均(65.26)。分指数方面,大湾区在董事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均值为63.70,略低于京津冀(63.74),但高于长三角(62.81)、和全国平均(63.29);在董事薪酬方面,大湾区均值为65.92,显著高于京津冀(63.56)、长三角(64.90)和全国均值(64.20);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大湾区均值为61.97,略低于京津冀(62.05),但高于长三角(61.52)和全国均值(61.71);但董事会运作效率和董事会组织结构分别为66.61与68.77,均落后于京津冀(67.50、69.29)和长三角(67.21、69.40)和全国平均(67.37、69.11),其中两职合一的公司占比45.45%,高于全国(35.70%),兼任内部高管的董事占比31.71%,高于全国(29.61%)。
监事会治理指数较低,监事会规模结构和胜任能力表现欠佳。2025年大湾区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为58.43,较去年下降0.01,低于京津冀(60.06)、长三角和(58.44)和全国平均水平(59.12)。大湾区上市公司在监事会运行状况方面仍然较好,但在规模结构和胜任能力方面表现欠佳。监事会规模结构分指数为43.50,低于京津冀(46.97)、长三角(44.51)和全国平均(45.60),86.43%公司的监事会仅仅满足监事会规模和构成比例的最低要求。监事会胜任能力分指数为57.89,低于京津冀(60.07)、长三角(57.73)和全国平均(58.49),大湾区上市公司在监事专业背景结构方面,具有财会或法律背景监事的上市公司比例仅为43.09%。
经理层治理总体较弱,任免制度和执行保障有待提升,但激励约束具有优势。2025年大湾区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指数为60.47,相比去年下降0.09,高于全国平均(60.39)与长三角(60.26),低于京津冀(60.66)。从经理层治理三个维度看,大湾区经理层激励约束状况较全国主要城市呈现较好态势,大湾区上市公司经理层激励约束指数57.99,高于京津冀(54.40)、长三角(56.62)与全国平均(55.01),其中大湾区上市公司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平均薪酬较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7.85万元。但大湾区上市公司经理层任免状况有待进一步提升,指数均低于京津冀(63.37)、长三角(63.17)与全国平均(63.66),其中大湾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比例较全国平均水平高1.26%;大湾区上市公司经理层执行保障均值为61.69,高于长三角(61.36),低于京津冀(65.05)与全国平均(63.14),其中高管在控股和参股单位的兼职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81%。
信息披露及时性较好,可靠性有待提高。大湾区信息披露指数平均值为66.46,低于长三角(66.89)和京津冀(66.81),高于全国平均(66.19),较上年下降了0.03,下降幅度小于长三角(0.04),但京津冀提升0.32,全国平均下降0.01。分指数方面,相关性分指数为66.65,较上年下降0.74,高于长三角(66.13)、京津冀(64.48)和全国平均(65.86);及时性分指数为68.40,较上年提升0.22,低于京津冀(68.72),高于长三角(67.36)和全国平均(67.74);可靠性分指数为65.57,较上年提升0.31,低于长三角(67.17)、京津冀(67.44)和全国平均(65.76),可靠性相对较差的原因在于违规披露处罚增加,近21%的上市公司受到违规处罚,违规处罚分指数从前一年的-0.07下降至-0.20。企业违规行为、研发投入状况、公司在行业或市场的地位披露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持续大幅提升,但协调程度相对较弱。大湾区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平均值70.34,高于长三角(69.41)、京津冀(69.86)和全国平均(69.70),较上年提升0.21,提升幅度大于长三角(0.10)和全国平均(0.15)。分指数方面,参与程度分指数为64.87,较上年下降0.36,但仍高于长三角(63.05)、京津冀(63.54)和全国平均(63.81),主要原因是投资者回复时间间隔为14.49天,相较于去年增加了4.7天。协调程度分指数为77.03,较上年提升了0.92,提升幅度大于长三角(0.23)、京津冀(0.28)和全国平均(0.42),但仍低于长三角(77.19)和京津冀(77.59),其中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比例为41.97%,比上年提高5.07%。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分板块状况
主板公司治理水平有所上升,在城市群比较中领先。大湾区主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4.98,较上年上升0.22,高于京津冀(64.62)、长三角(64.67)和全国平均(64.47)。分维度来看,监事会治理和信息披露分别下降0.29和0.12;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则分别提升0.67、0.11、0.62和0.38。与其他城市群相比,大湾区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质量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较高,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股东治理落后于长三角,领先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监事会治理相对薄弱,落后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与其他市场板块相比,主板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低于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金融业。
创业板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但董事会与利益相关者治理表现较好。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为65.05,低于京津冀(65.30)、长三角(65.32)和全国平均(65.32),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较上年下降0.26,主要源于股东治理指数下降1.83。分指数来看,股东治理指数为71.86,低于长三角,而高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董事会治理指数为65.59,低于京津冀,而高于长三角和全国平均;信息披露指数与监事会治理指数相对薄弱,均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较高,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经理层治理指数高于长三角,低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
科创板公司治理水平较高,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治理表现较好。大湾区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5.94,低于长三角(66.35)和全国平均(66.16),高于京津冀(65.89),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较去年下降0.78,主要源于股东治理指数下降2.14与经理层治理指数下降4.59。分指数来看,利益者相关治理指数表现最好,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信息披露指数表现较好,仅低于长三角,高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董事会治理指数和股东治理指数高于京津冀,低于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监事会治理指数和经理层治理指数表现较差,均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
北交所公司治理水平下降,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大湾区28家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60,低于京津冀(66.14),高于长三角(65.56)和全国平均(65.54),北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比上年下降0.77,主要源于股东治理指数下降2.22与利益相关者指数下降2.18。分维度来看,在股东治理方面,大湾区平均值为73.28,低于长三角,但高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在董事会治理方面,大湾区为62.61,低于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略高于京津冀;在监事会治理方面,大湾区为57.20,略高于长三角和全国平均,但低于京津冀。在经理层治理方面,大湾区为65.60,低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但高于长三角。在信息披露方面,大湾区为67.75,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在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大湾区为67.0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5.54。
金融业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明显,区域比较中位置落后。大湾区金融业公司治理指数的平均值为67.23,低于全国平均(67.32),也低于北京市(67.44)、上海市(68.04)、江苏省(70.19)和浙江省(68.46)等地。从公司治理评价的六个分指数来看,大湾区上市金融机构的股东治理指数、董事会治理指数、监事会治理指数、经理层治理指数、信息披露指数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的平均值分别为72.59、66.45、65.23、60.99、66.55和74.61。除董事会维度治理水平有所下滑,其他维度较去年均提升,其中,股东治理维度平均值为72.59,较去年上升5.7,信息披露维度平均值为66.55,较去年上升5.19。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论与对策建议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对大湾区803家A股上市公司治理的评价发现:
第一,大湾区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较高,首次出现回调。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17,较去年下降0.06,近五年首次出现回调,主要源于股东治理维度与经理层治理维度的下降,其中,股东治理指数下降0.53,经理层治理指数下降0.09,但大湾区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仍高于京津冀和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大湾区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最高,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高于国有控股。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5.47,分指数方面的董事会权利与义务、董事会运作效率和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面表现突出。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股东独立性、董事薪酬和经理层激励约束等方面表现较好,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监事会规模结构和胜任能力、经理层执行保障和利益相关者协调方面存在优势。
第三,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优势缩小,主要在于关联交易分指数下降。2025年股东治理指数平均值为70.63,较上年下降0.53,全国同期则上升0.31;独立性分指数的均值为68.52,较去年下降0.10,主要原因是高管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比例从6.00%上升至6.29%;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指数74.13,较上年了0.74,主要原因是股权质押冻结和分红连续性这两个指标得分上升所致;但关联交易分指数68.17,较上年下降2.04,全国则上升0.23,关联交易分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资产类关联交易占总资产的比例从2024年的7.10%上升至2025年的18.51%。
第四,大湾区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优势稳定,但运作效率与组织结构有待优化。2025年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65.46,较上年提升0.11,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董事权利与义务分指数63.70,董事薪酬分指数65.92,独立董事制度61.97,均高于全国平均,但董事会运作效率分指数66.61,董事会组织结构分指数68.77,均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其中两职合一的公司占比45.45%,高于全国(35.70%),兼任内部高管的董事占比31.71%,高于全国(29.61%)。
第五,大湾区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整体偏低,规模结构与胜任能力存在短板。2025年监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为58.43,较上年下降0.01,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监事会运行状况分指数76.48,高于全国平均的75.63,但监事会规模结构与胜任能力分指数较弱,监事会规模结构分指数为43.50,低于全国平均的45.60,86.43%公司的监事会仅仅满足监事会规模和构成比例的最低要求,监事会胜任能力分指数为57.89,低于全国平均的58.49,主要原因是监事专业背景结构方面,具有财会或法律背景监事的上市公司比例仅为43.09%。
第六,大湾区主板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在区域比较中较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较大。大湾区主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4.98,高于京津冀、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平均水平。其中监事会治理和信息披露维度有所下降,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维度均有所提升。金融机构治理指数67.23,较去年上升2.34,其中股东治理维度较去年上升5.7,主要是关联交易分指数上升了16.25,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类关联交易占总资产的比例从0.581%降低至0.015%;信息披露维度平均值较去年上升5.19,主要是可靠性的提升,近三年出现违规行为的公司从2024年的9家下降至2025年的6家。
为进一步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能力,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政策建议:
第一,制定并推广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巩固治理优势并强化示范效应。结合大湾区产业特色与区域优势,大湾区应以新《公司法》、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实践和国际公司治理发展新趋势为标准,制定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准则,以制度压力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提升。提炼可复制的治理经验并推广,强化区域治理引领效应。
第二,发挥无实际控制人的治理优势,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体系。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高于国有、民营等控股股东性质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和大量案例表明,实际控制人本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承担重要责任,但部分实际控制人却成为阻碍公司治理发展与改善的力量。监管机构应该鼓励实际控制人关注和优化公司治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影响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一方面,并基于区块链技术确保线上投票的公正性与不可篡改性,通过数字密钥确认股东身份,并将其加密的投票作为不可篡改的交易记录在公共账本上,从而保证公正与透明;另一方面,构建智能化的穿透式监管系统,对关联交易实施全周期动态追踪与风险预警,打造坚实的“关联交易智能防火墙”,以科技赋能监管,提升治理效能。
第四,弥补监督职能短板,提高审计委员会独董比例。加快建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衔接机制,出台《大湾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监督职能指引》,明确并细化审计委员会所行使的监事会法定监督职能,建议提升单层制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至三分之二以上,以避免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困境,确保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在从双层制到单层制转型中,审计委员会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避免“空窗期”的治理风险。
第五,强化应急治理安排,提高上市公司应急响应能力。上市公司必须将应急治理深度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保障的转变。完善董事会应急治理体系,董事会应下设风险与应急治理委员会,承担应急治理的顶层设计职责;激活应急决策机制,确保响应效能,确保治理层能基于预设授权进行高效决策;打破治理边界,实现信息在治理层与执行层间的瞬时互通,从而快速调配资源,提升整体韧性。
第六,构建治理导向市值管理体系,优化信息披露。一方面,上市公司应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秉持长期主义理念,聚焦主营业务,通过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为价值创造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主动拓展披露维度、积极并连续分红、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等,防范恶意分红和恶意回购股份等问题,为公司价值经营与实现提供有力的治理支撑和治理环境。监管部门应完善披露指引、强化监管力度,引导上市公司将高质量信息披露纳入市值管理范畴,解决选择性披露问题。
第七,强化绿色治理(ESG)顶层设计,提升绿色治理(ESG)信息披露质量。分行业、分板块、分阶段实现绿色治理(ESG)强制披露全面覆盖,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鉴证和辅导,避免空谈口号而务实不足的“漂绿”行为。推动上市公司将绿色治理(ESG)嵌入公司治理体系,在董事会中设立绿色治理(ESG)专业委员会,明确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包含1-2名具备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在经理层中明确分管绿色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统筹ESG战略的制定、执行与风险审查,将绿色理念融入经营目标与发展战略。
第八,推动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降低民营企业传承等风险。落实《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引导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自我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诊断,并通过评价树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标杆企业,发挥榜样案例的引领作用。关注民营企业传承等问题,帮助建立接班人遴选机制,配套接班人分阶段培养制度和接班人跟踪评估体系,支持接班人核心团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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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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