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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范小云委员:建议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来源: 南开大学新闻网发稿时间:2020-05-24 17:50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认为,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复工复产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为我国中小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性金融保障,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工作内容。

  范小云表示,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经营活跃,吸纳大量就业,是社会重要基础性经济单元,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正外部性。但因其与生俱来的信用状况弱、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是涉及其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因可贷资金来自储户,其运营面临很强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纪律约束。当前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运营行为上的风险容忍度不断下降,合规的市场化行为难以覆盖和满足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全部金融要求。当前所提供出融资支持,一部分是靠政策号召、鼓励或行政命令实现。这其中的机理是:当前有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金融制度设计上,缺少使中小企业、政府、商业银行达到利益相容的风险分担和损失分担机制,也就无法对商业银行产生有效的行为激励。

  范小云认为,设立具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健全和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制度性安排,是深化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范小云提案的具体内容:

  一、建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

  内部方面,我国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和国际合作、支持“三农”发展、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政策性金融发展经验。

  外部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具有广泛的国际经验。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泰国、印度等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都有比较成熟、完整和可供借鉴的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安排和管理体系。

  二、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设立、运行与监管建议

  (一)设立宗旨。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是对商业性金融的引导、监督和补缺。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技术,特别是金融科技技术,扶持中小企业经营改善、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其采购设备等需求提供长期低息的政策贷款,在遇到危机等严重冲击时,为中小企业流动性困难提供融资支持。

  (二)政策性属性。主要体现在: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的方向转型升级;以上缴利税及增资等方式实现公共投资的收益;高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实现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壮大的政策目标;不以盈利为目标。

  (三)机构设置。银行设总行,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共同提供资本金,以及提供资本金补充、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财政支持。政府出资但不干预经营。

  (四)资金来源。包括从政府的借款和发行债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长期(最长20年)、低息的固定利率贷款,对政策上特别重要的领域,为实现低息贷款进行财政贴息,提供经营改善和转型升级贷款。

  (五)扶持标准。明确可以支持的企业标准(销售收入或提供就业规模等),在银行扶持中得以发展壮大后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不能再与其有业务往来。

  (六)防范风险与监管。可享有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息库资源,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实行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标准的特殊政策性金融监管。

  三、政策性银行所需的配套安排

  政策性银行得以成功运行的前提有二:一是中小企业能够得以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有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为此,建议做出以下配套安排: 

  (一)成立促进中小企业的政府管理机构。该机构职能: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和实施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经营和培训方面的指导;对以技术创新为主的中小企业提供最新科研成果和研究动态,设立技术创新专项基金;建立中小企业情况信息库,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供数据支持。

  (二)建立相对独立、系统、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支持体系。应界定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加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或规定哪些行业领域的政府采购保证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中标),获得政府科研经费;从立法方面减轻中小企业税收、经济负担;对创业初期企业和技术性创新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等。

  (三)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政策性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性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或委托、或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贷款;对于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以税收优惠或增加信贷额度等方式予以鼓励;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去”,或为中小企业出口贸易护航,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投融资体系,形成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政策性融资相结合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以风险投资为核心的直接融资体系;成立各种专项基金,与政策性银行共同提供资金支持;特别对具有新技术和出口潜力的企业,给予特殊的中小企业创业基金支持;成立向进行生产结构调整、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的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五)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中央、地方和民间多级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缺乏足够贷款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其担保重点是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合理化投资,与承贷商业银行合作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承贷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政府向担保机构提供一定的损失补偿资金,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提供再担保。通过风险分担,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六)建立危机紧急应对机制。遭受危机冲击时,应该将促进金融体系恢复和扶持中小企业纳入国家应急反应系统中,使之前存在的融资促进机制得以延续,加快恢复中小企业活力,稳定金融体系。如:调高风险担保比例、调低担保费率;调整贷款标准(放宽期限、规模、利率标准),使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在危机中的资金需求;通过专门法案,减免中小企业税负等。(经济日报记者:周琳)

  https://proapi.jingjiribao.cn/detail.html?id=261273

编辑: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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