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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报:加强交往交流交融 构建新型城市民族关系
来源: 中国民族报10月13日7版发稿时间:2017-10-29 10:40

  陈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构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城市民族关系提供了行动指南和重要途径。城市各民族间进行良性互动、政府和社会提供资源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形成城市社会认同,是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一种实践路径,正确处理好这一路径需要明确和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加强城市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离不开社会生活实践这个大场域。在微观层面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不同民族群体成员从事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实践活动而形成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形态。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必须从日常生活实践出发,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实践这些核心要素。所以,民族间良性互动、政府和社会资源支持、城市社会认同是基于各民族日常生活实践而提出的具体路径,分别满足了城市深层次民族交往、平等参与民族交流、奠定民族交融心理基础的内在要求。进而言之,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也扩大了城市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二是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仅是民族工作部门的重任,也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民间团体、公益组织、民众等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大力配合。从日常生活实践来看,若没有这些行为主体的参与,城市各民族间就难以产生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义的良性互动,无法保证少数民族群众获得必要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支持,各民族共性增加和彼此接纳也失去了社会基础,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便无从谈起。本质上,城市少数民族与“他者”产生良性互动、获得资源支持、形成城市社会认同的过程也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

  三是加强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应当建立必要的协调协作机制。民族间良性互动的生成、政府和社会资源支持的提供、城市社会认同的塑造等,不仅需要制度、政策、决策等正式手段加以保证,也需要宣传教育、情感投入、信任合作等非正式手段的积极运用,应逐步建立参与主体之间、实施途径之间的协调协作机制。

  从具体实践而言,如何促进城市各民族间形成深层次的民族交往,保障各民族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以及如何增加各民族间的共性和增进彼此间相互接纳,理应是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重中之重。

  第一,促进城市各民族间产生良性互动,为形成深层次的民族交往创造前提条件。城市各民族围绕日常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项产生良性互动,既不同于相互间的一般性接触和表层认知,也不同于基于城市中新的地缘、业缘、趣缘而形成的群体内部交往。换言之,各民族间深层次的民族交往是具有一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义的互动行为,对少数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因此,调动城市少数民族参与民族互动的主观意愿,发挥民族社区开展民族互动的空间优势,以及出台促进民族互动的公共政策等,可以为深层次民族交往提供重要的互动情境。同时,城市民族工作部门、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行为主体,应当以各民族共同参与城市公共治理和公共事务活动为互动载体,为深层次民族交往搭建平台和桥梁。

  第二,政府和社会提供资源支持,为城市各民族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提供重要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往往因自身资源相对缺乏而出现交流条件和交流能力匮乏的状况,这导致他们无法平等地参与民族交流,甚至阻断民族交流。一方面,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扩大资本与资源投入、建立健全支持性制度和政策等,为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外部嵌入性支持。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及民间团体、公益组织等,应当积极挖掘、调动、整合各类资源,为城市少数民族增加经济收入、发展民族文化,以及解决民生问题等提供内生性支持。另外,城市民族社区通过强化和重塑关系网络、行为规范、信任合作等社会支持,同样有助于保障各民族参与民族交流的平等性、主动性和自主性。

  第三,塑造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为实现民族交融奠定心理基础。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是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产生的群外社会认同,不同于群体内部基于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而形成的族群认同。塑造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社会认同,关键在于逐步消解少数民族群众与城市“他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权利问题。让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能够充分地享有居住、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公民权,是推进城市各民族间共性增加的当务之急。同时,还需要处理好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张力问题。少数民族群众与城市“他者”在文化生活实践中加强彼此认知、相互包容和相互接纳,可以为各民族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奠定心理基础。

  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统一于民族关系之中,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从形式到内容再到本质的递进关系。因此,要实现和维护城市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和谐,应当注重民族交往、民族交流、民族交融的有序推进,不能丢弃或跨跃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否则必将违背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规律,也就无法保障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城市民族关系的顺利构建。

编辑:聂际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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