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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读书报:简说法家一断于法
来源: 中华读书报6月22日13版发稿时间:2016-06-28 08:51

刘泽华

  学术界有不少人把先秦“礼”与“法”看作是两个对立的东西,“法”是对“礼”的否定。其实礼、法并不是简单对立关系。从春秋时期的材料看,两者有区别,也有统一,礼与法是相辅而行的。如周有“文王之法”,楚先君文王有过“仆区之法”。晋国有“唐叔之所受法度”。晋赵盾执国政后作“夷搜之法”,其内容有“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等,被尊为晋的“常法”。晋文公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孔子认为这都合乎礼。范武子(士会)出使周,周王给他讲了一套礼,他回晋之后“以修晋国之法”。晋悼公即位,再次肯定并推行“范武子之法”,又“修士蒍之法”。在许多情况下,法与礼是一个意思,法即礼。在《左传》《国语》中,经常可以看到先王之礼、先王之制又称之为先王之法或法度、法制等。

  那么礼与法有否区分呢?有。礼主要表现为习惯与传统,而法则是有针对性的政治规定。这种规定,可以与礼一致,于是礼、法并存,并行不悖。但有时法的规定不合传统习惯,例如子产作丘赋,一些人骂他。浑罕说:“国氏其先亡乎?君子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作法于贪,敝将若之何?”浑罕讲得很清楚,他不是反对一切“法”,他只是认为“丘赋”过于贪。

  礼作为习惯与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而法则多因事而作,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因此,变法是重要的,而变礼在某种意义上更加重要,变礼比变法更难得多。到了战国时期大规模的变法与礼的因循性的矛盾更加突显,守旧者提出“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主张变法者予以反驳:“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治国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采取对策,“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上述争论表现了政治上的分野。其实变法并不简单排斥礼,而是提出同时要变礼。

  法是社会的公器

  谈起法家,一些学人常常追溯到管仲、子产,这不无道理。但战国并没有法家的称谓,先秦法家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的派别概念,但表明党派的概念还是有的,他们常把自己的一派称为“法术之士”“法士”以及“耕战之士”等。“法家”一词由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第一次提出。关于法家的起源问题,学界有多种说法。《汉书·艺文志》最先提出法家出于理官,即司法官。刘劭在其《人物志·流业篇》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刘劭这一说为很多人接受。章太炎的《检论·原法》认为,“著书定律为法家”。而李悝是著书定律的第一人。我认为章太炎说的更为切合历史实际,通常说的法家是与战国的变法紧密相连的。法家发起的变法引起了社会的转型,可谓是一场革命。这个问题另述。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一切一断于法,即慎子说的“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管子·七法》说:“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法家认定法是社会公器,由此对法的定义、本质、职能等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法犹如“权衡”“尺寸”一样,是衡量的标准,慎到说:“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权衡、度量是从具体的重量和长度中抽出来的公共标准。法制如同权衡、度量一样,是从人事中概括出来的共同准则和社会的公器。《管子》中的《心术上》属道家之作,《心术上》曾对法下过定义。其文曰:“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出”,郭沫若解释为参差不齐。“同出”,就把参差不齐的事情等齐划一。“不得不然者”,指都必须按等齐划一的标准去作,强调了法的强制性。《心术上》给法下的定义加深了对法的认识。《管子》中法家给法下的定义与《心术上》基本相同。这里选几个典型的说法: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规矩”“绳墨”“仪表”最贴切表达了法是社会的公器,是“至道”,因此法必须统一而明确,这就是法家经常谈论的法要“一”、要有“恒”、要“有常”。《管子·明法解》说:“明主一度量。”《管子·任法》说:“法者不可不恒也(原无第二个‘不’,依郭沫若《管子集校》补)。”《管子·君臣上》说:“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法又称为“常经”,《管子·法法》说:“国无常经,民力必竭。”

  法要君臣共守

  法是由君主制定出来的,是“生法者”,但法一旦制定出来之后,君主也必须“固守之”。《管子·法法》篇对这种二重关系作了形象的说明:“巧者能生规距,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立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这段话讲得十分深刻,圣人君主可以发现治国的一般规律或一般道理,但他本人并不等于事物的一般和事物的规律;工具虽是由人造的,工具一旦被制造出来,它的作用又超过了人的能力。正是根据上述道理,治国不能靠个人,而必须靠法,靠工具,不以个人的好恶行事。

  《管子·七臣七主》说:“上亦法,臣亦法,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安位,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又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守也。”《管子·任法》中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君主的命令与法的关系,法应高于君令。《管子·君臣上》说:“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许多思想家,特别是儒家把官吏视为民之父母,《法法》却说:“法者,民之父母也。”强调法高于官吏。

  为了使法得以实行,法家特别提出君主要从自身做起,以法为准,克制自己的好恶。《法法》说:“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任法》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

  君主怎样才能身体力行呢?法家除了以国家危亡盛兴晓以大利外,还开了另一付药方,那就是节制喜怒,劝说君主不要以喜怒好恶用法行令,这就是所谓的“喜无以赏,怒无以杀。”法家想出了许多办法迫使臣民遵法,就此而论,可以说他们是一批发明家;但是如何使君主必须奉法,他们没有想出什么有效办法,他们又是一批低能儿。从历史时代看,是不能责难他们的。因为那个时代是君主至高无上的时代,君主有至上的权威。但是从理论上分析,不能说不是法家的缺陷。

  一断于法

  法家提出凡事都要以法为准,一断于法,《管子·明法》篇说:“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从理论上把法的权威摆到了最高地位,高于每个人,从理论上也高于君主,也高于君权,君主也不能法外行权。

  法家还提出,法不同于势和术,势和术由君主独据,而法由君臣“共操”。为此,法要“明”,要公诸于众,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韩非提出“法莫如显”。“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于人人知法,“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不管是谁,虽有聪明口辩,“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官吏的首要条件是熟悉法律,如果不通法令或忘掉了,便被视为渎职。《商君书·定分》提出,官吏忘了那一条,就用那一条治他的罪。百姓问法,官吏必须如实相告,如果官吏不告诉或说错了,百姓因此而犯法,那么官吏也必须同罪。《赏刑》特别提出,执法犯法,应加重惩办,“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商鞅变法,刑上大夫

  由于人人都知道法,遇事应该做到“里断”“日断”“家断”和“心断”。所谓“里断”,即是说案子不出乡里便可断案。所谓“日断”,指的是断案不过日。“家断”,指不必告官,在家里就可以把问题弄清。“心断”,指每个人都知道何谓犯法,自觉约束自己。《商君书·去强》说:“十里断者国弱,五里断者国强。”《说民》说:“日治者王。”又说:“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画策》说,每个人“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总之,有法之普及而后有法治。

  在用刑上要遵守“刑无等级”的原则,《赏刑》说:“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刑”还表现在不能以功折罪,“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则以其数断。”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功与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难于对折。以功抵罪,法将不成其为法。

  法家认为,君主的“德行”、“知”“勇力”不一定比一般人强,照样可以治国;臣民之中,有些人虽有“圣知”“勇力”,却不敢与君争强,其原因就在于有法。法是治国之本,是君主的凭借。

  法家劝君主奉法,从行动和制度上规定臣下必须从法。为使臣民从法,明主要“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对于“亏令者”“益令者”“不行令者”“留令者”“不从令者”,格杀勿赦。

  在法的推行过程中,要抓住“必”字,《管子·禁藏》说:“先易者后难,先难而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必”从“难”始,这不仅是经验之谈,也合乎事理。《禁藏》的作者还认为,“于下无诛者,必诛者也;有诛者,不必诛者也。”这就把“诛”绝对化了,“必诛”与“无诛”虽有某种联系,但决不是因果关系。“必诛”,指行法的坚决性,“无诛”指所有的人都不再犯法,自然就消灭了诛杀之刑。然而后者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犯法不犯法有多方面的复杂的社会原因,特别在阶级社会,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希冀用必诛来消灭犯法现象,根本不可能。从“必诛”推导出“无诛”,只能从中引出高压的酷刑。

  行法从“难”起,“难”在何处?“难”在亲近,即“亲贵”,“便嬖”。《管子·重令》说:“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能否实行,则另是一回事了。

  为了使法获得普遍实行,还要以“公”执法,断事以“理”。《管子·版法解》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审治刑赏,必明经纪;陈义设法,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禁藏》说:“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公”“理”虽然被提出来了,但靠什么保证“公”“理”的实现,作者们除了强调节制情感之外,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措施。“公”“理”也就很难不落空或变异。

  法家的法是等级法,它与遵法的一律性在理论上虽可以统一起来,但实际是矛盾的。只要是等级法,就不可能有实际的一律性,《管子·明法解》中的一段话把问题全盘指出来了。文中说:“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悬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

  一断于法,君主的权力也必需以法行事,任何人不得有法外之权,从抽象意义上说,这是历史上最光辉的思想,远胜于贤人政治。但实际上远不是如此,《韩非子·扬权》说得很清楚:“道不同于万物,……君不同于群臣。”“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在法家那里不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君主面前,人人要绝对服从君主。在法家的语境里,法绝对化与把君主绝对化构成一种组合结构(这种观念另论)。且不说其他,君主实际上就是一个自由的棋子。一盘棋,不要说有多个自由的棋子,只要有一个横冲直撞的自由棋子,这盘棋就无所谓有规矩。我们的历史有种种问题,而最为要命的就是有一个无法无天的自由的棋子,正像韩非在《定法》篇中说韩国的君主那样:“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这不是韩国的一国的情况,而是君主这个自由棋子的通例,也正如汉代杜周所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我们传统的哲人们多数在这个自由的棋子面前停止了思考或望而却步。当然有为数不多的无君论者,也有农家的君主兼职论,还有黄宗羲的民为主君为客论,可谓思想先锋,但仔细考察,他们又没有跳出寄希望于“圣王明君”的穴窝。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编辑:聂际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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