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标准化法》存在如下弊端:一是该法调整范围过窄,现行标准中70%以上都针对工业产品;二是现行的“以政府主导标准供给”的单一形式,越来越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三是标准层级种类众多导致产业规则混乱;四是对各部门推进标准实施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责任不明确,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弱、可操作性差。
应实行标准化与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政策的有效衔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均应制定出相应的技术标准。在科技创新驱动战略的引导下,鼓励具有资质的专业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要可以制定发布标准解决科技成果如何转化的问题。同时,设立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强对产业发展重要标准的协调,推动相关标准的及时出台和有效实施,对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质量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本报记者陈建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