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兰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统一的定义能否缓解公众的质疑,有哪些现实意义?记者采访了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铭来。
朱铭来认为,自1995年重疾险被首次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推广培育,重疾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健康险市场的主流产品。然而,随着重疾险市场的不断深入壮大,其内在经营规律与外部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也日渐显现出来。
近年引起广泛讨论与争议的友邦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的诉讼就突出反映了这样一些问题:什么是重大疾病?哪些是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重疾险产品的给付责任包括什么?一直以来,由于重疾险没有统一定义,保险公司在重疾险承保和理赔上各自为阵,因此出现了不少重疾险理赔纠纷,成为健康险产品中纠纷最多的一类,并且往往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带来不便。而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为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制定行业标准定义,是帮助消费者理解重疾产品,避免理赔纠纷的有效措施之一。
“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有了实质性突破。”对《使用规范》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朱铭来说,一方面,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有效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从保险行业来讲,通过对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使得对风险的选择遵循着一个合理的选择标准,从而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逆选择风险。同时,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和规范发展。统一“重大疾病”的定义,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理赔管理。另外,重疾险标准统一之后,通过中国保监会与其他社会舆论的监督管理,也可以促进重疾险市场乃至健康险市场规范化、专业化运营。
有关《使用规范》会对产品的影响,朱铭来解释,首先,《使用规范》生效后新开发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较,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些微的扩大或缩小,这可能会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其次,不包含6种必保疾病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而从英国的经验来看,这些影响的产生可能会导致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形态发生变化。朱铭来强调,本次《使用规范》的颁布实施,并不表示保险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到此为止。相反,随着我国健康保险尤其是重疾险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以后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中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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